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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策法规概述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明确表示支持和指导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的发展。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2015年3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2013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举行“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互联网金融基地”揭牌仪式,同时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多项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的优惠政策,“力争用3~5年时间,打造一批位居全国前列的P2P、众筹以及具有融资信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类标杆性企业,引领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成为发展目标。这应是“众筹”首次被写入政府文件中。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在众筹方面也同样走在前列。2014年3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并提出多项支持政策,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深圳市政府将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明确表示支持和指导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的发展。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下为部分节选:

(1)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电商金融等机构。

(2)鼓励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建立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产品和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各种货币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鼓励电商机构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推动P2P、众筹融资等金融信用中介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拓宽金融服务体系。

(3)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2014年1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征求意见通知包含起草说明和办法正文两部分,其中办法正文共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规定,对法规适用范围、股权众筹的准入要求、禁止行为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分别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方的准入资格和职责进行了阐释。其中有关投资者范围的划定,意味着投资者不再是无门槛进入股权众筹市场,需经证券业协会审核投资者个人资产或投资情况。以下为《办法》中的几个重要内容:

(1)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2)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3)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发行方式: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合格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②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④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⑤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监督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予以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2015年1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支持创新创业。

2015年3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要求,从不低于1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万元;金融资产方面,从原征求意见稿中的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额不低于50万元,分别降至100万元和30万元,取消了对投资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对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对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介机构可以自建众筹平台,也可以通过外包的众筹平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与此同时,对于要求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维持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要求。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个人的投资门槛,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则趋于加强。

2015年3月5日,时任证监会主席的肖钢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目前《证券法》正在修改的草案给公募股权众筹留出了余地,为下一步创新创造留出了空间。

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意见》特别提到,国务院将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2015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印发了《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写入其中。修改说明提到:报告第三部分“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中“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一段,增加“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政府高层更多考虑到国内经济的增长压力,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大问题,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符合当前经济形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尚不成体系,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是鼓励支持的。

2015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将股权众筹纳入修改,“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条例位列证券法修订草案。以公开发行方式直面大众投资者的公募股权众筹终于迎来时代转折期。此前,《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行业一度解读为股权众筹的“转正”标志,但是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依旧面临合格投资人的投资额度、投资门槛、投资群体等诸多“尴尬”门槛。此次《证券法》修订,加速了我国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标志着国内股权众筹行业法律地位即将明确与合法化。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会给众筹一个法律地位。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这是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首次被写入国家文件。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再次被提及。

2015年7月6日,广东出台《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意见》还指出,广东省政府在未来两年,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指导意见》)。以下为部分节选及解读: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1)股权众筹的创新性市场地位。

《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和肯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金融服务行业中的创新性市场地位。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为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一员,相比起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比如国有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融资之间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2)消费金融,股权众筹让金融更美好。

消费金融是国家在2015年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和概念,依托互联网技术,股权众筹中的实体连锁店铺众筹模式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视野,其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更适合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大众投资人参与,因为其更容易受大众理解;二是作为消费金融的表现形式,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3)股权众筹平台的本质和核心价值。

《指导意见》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4)政府监管,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划分了负责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并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5)股权众筹平台将面临洗牌。

由于缺乏监管条例,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边是雨后春笋般的各类平台上线,另外一边是数以百计的平台倒下,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伴随着《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但也是其谋求良性与高水平发展的动力与机遇。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现在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规则。尚在发展初期阶段的股权众筹行业得到合法肯定,也将走上更加合理、合法、合规的高速公路。

2015年7月22日,广东省金融办对外发布了《广东省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中显示,科技众筹模式、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模式、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综合服务模式、与公益众筹相结合模式、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其他创新模式等9种众筹运营模式平台或有望拿到试点“指标”。《方案》同时显示了广东的“野心”——“把我省建设成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新高地”。还为自己制定了目标——2015年底全省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达50家,挂网创业创新项目5000个,成功筹资的创业创新项目400个,完成众筹融资额5亿元。

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正式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也被纳入并实施备案管理。多位股权众筹平台人士表示,这可以理解为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之前,私募股权众筹备案制率先落地。

证监会作为股权众筹监管机构,开始对各类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调查,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决定近期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证监会公众号随后发布了部署专项检查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节选内容如下:

(1)公募、私募分开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2)私募股权众筹经营范围界定。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专项检查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方向基本确定,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等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其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专项检查的内容是,平台上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文件指出,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精神,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是证监会继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文件之后的又一举措。

2015年9月26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对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具体部署,是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统称四众)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系统性指导文件。四众通过“互联网+”实现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生活要素的最低成本集聚和最大化利用,催生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绽放新活力。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关键力量。《指导意见》提出以众智促创新、以众包促变革、以众扶促创业、以众筹促融资等重大发展方向和十七条重点举措,旨在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指导四众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

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其中在提到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明确指出,要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众筹业务发展,打造股权众筹中心。

2016年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细则中提到鼓励发展新兴金融模式。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发展新兴金融模式,鼓励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商业模式创新,为优秀产品、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完整的金融解决方案

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①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③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规划纲要指出: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年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众筹模式正式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七章“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推进专业空间、网络平台和企业内部众创,加强创新资源共享。推广研发创意、制造运维、知识内容和生活服务众包,推动大众参与线上生产流通分工。发展公众众扶、分享众扶和互助众扶。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2016年3月18日,深圳发文《关于严禁开展“众筹炒楼”房地产金融业务,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停止开展“众筹炒楼”房地产金融业务,并进行自查自纠和行业清理工作。4月12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要求全市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并进行自查自纠和业务清理工作。通知称,叫停房地产众筹业务是根据深圳市相关监管部门指示而做出的,意在充分发挥监管自律功能。通知并提到,对于不积极自查整改的企业,该会将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将其作为全市金融风险重点排查对象。继深圳全面叫停房地产众筹后,广州市也要求企业暂停这一业务。4月13日下午,广州市金融局召集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广州金融业协会开会,要求房地产众筹企业暂停开展该业务,并做好风险排查工作。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将“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列入10个先行先试重点突破的工作之中。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该项整治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

2016年4月20日,广州市发布《关于停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即日起全面停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并彻底开展自查和业务清理工作。

2016年4月26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发通知,在广州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敦促相关企业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此前在4月初,广州刚刚下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文中特别提及要充分发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功能。该通知是为了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防范以股权投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2016年4月27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14个部委参加。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

2016年6月27日,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双创四众:“我们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运用好创新的理念,就需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就需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广泛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不同领域融合发展,催生更多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出更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平台,汇聚各方面力量加速创新的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6年8月,证监会创新部正式解散,原创新部人员已陆续履新其他职位,编制归内审部。创新部是在2014年2月证监会机构大调整时与债权部、私募部和打非局一起新设的。从诞生到解散,创新部历时不过两年多时间。

创新部主要负责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研究、实施协调;研究资本市场互联网创新活动;金融创新领域的部际协调等工作。股权众筹业务的创新和监管也归该部门管辖。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第十七章“健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金融体系”第三节“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中提到:

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创新特点的结构性、复合性金融产品开发,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金融支持力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支持科技项目开展众包众筹。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纲要将众筹定性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实际上明确了众筹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定性,肯定了众筹作为金融产品,对于科技创新的价值。

2016年8月20日,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29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行了评审。各参评平台在答辩中分别作出了“不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等承诺及陈述。22日,民政部对入围的13家评审名单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了公示,分别是:腾讯公益、淘宝网、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新浪—微博(微公益)、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该《办法》现已报国务院同意,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其中第十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项活动,包括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等。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规定没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在网上公开募捐。《慈善法》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指定权授予民政部。民政部已于8月22日公示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轻松筹等以捐助众筹平台身份入围13家平台名单之列。说明捐助型众筹明确了主管部门,模式已经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和价值肯定。捐助型众筹在各个众筹类型中突出重围,率先被认可,同时也率先走出众筹监管空白困境。

2016年10月13日,证监会等15部委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因为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具体整治重点和要求如下:

(1)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2)工作要求。

①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②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随着《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地,通过整治、肃清行业乱象来理清未来发展思路,这就距离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2016年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其中提到: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这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将限制准入,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的禁区,行业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2016年1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其中三处提到众筹,至此,众筹地位已提升至国家战略重点的高度:

(1)众筹成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的重要促进模式。

在第六部分“促进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创造引领新消费”中的专栏21“创新设计发展工程”中提到:通过发展创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众筹试点等多种模式促进创新设计成果转化。

(2)众筹成为国家经济转型过程中新经济新生态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第十部分“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营造发展新生态”中的“构建产业创新体系”中提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等载体,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

(3)众筹是“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规划》将“打造众筹平台”纳入“十三五”期间国家战略新兴产业69个重点任务之一。并明确涉及“七部委”的任务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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