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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资金管理的风险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金融机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首批牌照于2011年5月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规模庞大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终于获得了合法经营的“身份”,此次牌照发放后,第三方支付迎来爆炸性的发展时期。进入2016年,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不断被报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大。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

第三方支付是近年来兴起的货币支付的一种形式,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支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自然演变过程。

实物支付:公元前10世纪以前,贝壳在人们的物品交换中充当货币的角色;公元前10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之间希腊和印度出现了金属货币。

支票支付:中世纪的时候,支票被意大利商人广泛地使用。

信用卡支付:现在,我们正处于支付方式的变革当中,其主要的特征是信用卡和电子支付方式正逐步代替现金和支票。1979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为其代办“东美VISA信用卡”协议,代办东美卡取现业务。从此,信用卡在中国出现。

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在中国的发展开始于1998年招商银行推出网上银行业务,随后各大银行的网上缴费、移动银行业务和网上交易等逐渐发展起来。银行在初期完全主导着电子支付,大型企业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支付接口是最主要的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由于银行在处理中小型商户业务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显得不足,于是非银行类的企业开始介入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北京首信、上海环讯、网银在线等诸多具有银行接口技术的服务商,在银行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支付通道,并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这类支付网关型模式是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模式,它们的盈利模式也是比较单一的。

我国电子支付可以分为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办理结算;第二阶段是银行计算机与其他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结算,代发工资等业务;第三阶段是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进行取、存款操作等;第四阶段是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POS)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第五阶段是网上支付。网上支付的形式称为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信用卡、数字现金、电子支票等。

目前国内电子支付市场主要有几大阵营: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比如快钱、易宝支付等;二是国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价值链延伸的在线支付工具,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等;三是银行阵营,比如中国银联的ChinaPay以及各个银行自己的网上银行等;四是以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企业。

金融机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首批牌照于2011年5月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规模庞大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终于获得了合法经营的“身份”,此次牌照发放后,第三方支付迎来爆炸性的发展时期。Analysys易观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互联网支付行业上半年交易总规模90148亿元,市场交易份额对比,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占据前三位,支付宝以市占率43.39%位居榜首。

进入2016年,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不断被报道。第三方支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发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牌照经营,有的平台支付渠道把关随意,支付系统安全漏洞频现,有些平台盲目扩张,将支付服务延伸至资产管理、理财等领域而导致风险不可控。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大。

2016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7月31日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得代替银行做身份及交易验证。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方支付被纳入重点整治对象。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是当前国内服务商数量最多的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支付者必须在第三方支付中介开立账户,向第三方支付中介提供信用卡信息或账户信息,在账户中“充值”,通过支付平台将该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划转到收款人的账户,完成支付行为。收款人可以在需要时将账户中的资金兑成实体的银行存款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架构在虚拟支付层,本身不涉及银行卡内资金的实际划拨,信息传递流程在自身的系统内运行,所以电子支付服务商可以有比较自由的系统研发空间。目前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运用客户的Email作为账户,也就是所谓的“E-mail支付”,国内的快钱就是属于这类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是典型的应用支付层架构。其支付流程是付款人提出付款授权后,平台将付款人账户中的相应金额转移到收款人账户中,并要求其发货。有的支付平台会有“担保”业务,如支付宝。担保业务是将付款人将要支付的金额暂时存放于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等到付款人确认已经得到货物(或者服务)或在某段时间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要求,支付平台才将款项转到收款人账户中。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如图5-11所示,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结算支付的流程为:

图5-11 第三方平台结算模式

(1)付款人将实体资金转移到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中;

(2)付款人购买商品(或服务);

(3)付款人发出支付授权,第三方平台将付款人账户中相应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保管;

(4)第三方平台告诉收款人已经收到货款,可以发货;

(5)收款人完成发货许诺(或完成服务);

(6)付款人确认可以付款;

(7)第三方平台将临时保管的资金划拨到收款人账户中;

(8)收款人可以将账户中的款项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实际支付层的支付平台兑换成实体货币,也可以用于购买商品。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优点:

(1)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账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窃的风险;

(2)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3)使用方便。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

(4)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风险在于:

(1)这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需要其他的“实际支付方式”完成实际支付层的操作;

(2)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带给付款人相关风险;

(3)第三方结算支付中介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一旦该中介破产,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子货币”可能成了破产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4)由于有大量资金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汽车众筹平台一般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要求投资人直接将款项打到平台自己的银行账号。这种形式对于投资人来说,风险最大。因为众筹平台完全可以掌控进出资金,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如果众筹平台恶意欺诈、平台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都可能造成平台卷款跑路。另一种是平台使用了第三方支付,但是第三方支付是否真正能够保证投资人的安全呢?从上节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风险阐述中,可以看到仍存在风险。以下将从目前第三方支付对平台服务功能来进一步分析其风险所在。

第三方支付对平台的服务主要有三种形式:网关支付、托管和存管。

网关支付:又叫网关充值通道(B2C充值通道),平台在第三方支付进行开户,用户将资金充值到平台的账户里面,平台拥有绝对自主管控资金的权利,第三方支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作用。这种平台虽然使用了第三方支付,但平台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资金管理方式,容易给非法集资、吸储、资金错配等法律问题提供很多便利,平台跑路、提现困难多是这种情况。

托管:是指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开户,用户在对应平台户下面开设子账户,平台不能动用子账户里面的资金,推行资金清结算分离。这种模式是由第三方支付来把关风控,资金直接由第三方来管理(央行监管),发现平台资金有异常,立刻核实,可以降低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央行互联网金融还缺乏管理经验,对如何监管还没有细则,平台方多做一些设计和操作,有可能会绕过监管,如众筹平台(特别是汽车众筹平台及P2P网贷平台)可能制造假标,使投资人的钱不是转给项目方,而是转到了平台方。此外,有些第三方支付为了追求业绩和资金流量,对平台接入的审核风控较为薄弱。因此,托管并不能杜绝风险。

存管:是指平台和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签订存管协议。存管模式下,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对资金的走向负有更为严格的监管责任。但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对交易额度也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第三方机构一般不再做存管,只有银行才能存管。此外,新的管理办法对资金额度的限制,也使第三方支付变得没有过去那么方便了。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在汽车众筹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要么只是起通道作用,要么实行的是托管,这两种形式都存在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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