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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方式的风险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型众筹项目成功后,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方式目前主要分为两种:股权代持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利用股权代持,可以有效规避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麻烦,但代持人在参与被投企业或项目的重要决议时,需征得或听取实际出资人的意见。有限合伙企业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在股东人数上不得超过50人。有限合伙企业虽然规避了代持股份的风险,但其自身存在的新的风险仍然需要重视。

股权型众筹项目成功后,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方式目前主要分为两种:股权代持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目前风险主要集中在代持上。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利用股权代持,可以有效规避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麻烦,但代持人在参与被投企业或项目的重要决议时,需征得或听取实际出资人的意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出台,股权代持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规范。但在整个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风险。

(1)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则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代持人主张权利;

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则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代持人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代持人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代持人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代持人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代持人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2)代持人面临的风险。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且代持人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对于代持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到位是指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出资或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出资能力),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代持人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在股东人数上不得超过50人。一般情况下,众筹成功后,待融资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经众筹平台审核通过且满足交割条件后,该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方指令将相应款项转入有限合伙企业,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转入融资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虽然规避了代持股份的风险,但其自身存在的新的风险仍然需要重视。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基础,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如果具有较好的交情,则可以在发展初期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股权型众筹一般聚集的是互不认识的投资者,他们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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