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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报告由谁出具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银行结算账户是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的起点和终点,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Ⅱ专用存款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包括“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还应注明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的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①、第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有以上第①、第②项情形,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存款人因以上第③、第④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主要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③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④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⑦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⑨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粮、棉、油收购资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期货交易保证金。⑦信托基金。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⑥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等。

(3)注册验资、增资。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④注册验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以上第②、第③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④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⑥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⑦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⑩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①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②奖励证明。③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④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⑤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⑥借款合同。⑦保险公司的证明。⑧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⑨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⑩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①~⑩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①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②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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