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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便于征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双方实际交换行为发生的当天。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的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时间不是企业开具发票时间,也不仅仅是取得收入价款的时间,而是税收政策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另外,有些省、市地税机关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些补充和完善。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如未取得预收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验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书面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已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和实际收讫款项日期“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对于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的建安工程,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供料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供料日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供料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为便于征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双方实际交换行为发生的当天。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对期房的销售,凡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按预收款对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现房的销售,凡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的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65号)“关于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在确定金融企业计税营业额时,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按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征营业税:(1)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内发生的应收利息;(2)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3)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的应收未收利息产生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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