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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的确认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这是指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股权在12个月及以上、境内投资收益。而境外投资收益则正常征税。

1.收入总额的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记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3)其他不征税收入。这是一条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

3.免税收入的确认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如果是转让国债取得收益要照常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而非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所得;仅指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而股权转让收益则照常征税。股息、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是指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股权在12个月及以上、境内投资收益。而境外投资收益则正常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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