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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年的历程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历程,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改革之初,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外围,从权力与利益方面理顺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上。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通过两权分离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尤其侧重权力关系的调整,使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2004年开始,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

一、国有企业改革30年的历程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国有企业从此也走上了漫长的改革探索之路。纵观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历程,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9—1984年):试行对国营企业放权让利,增强其经营活力

改革之初,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外围,从权力与利益方面理顺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上。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什么经营自主权。即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完全没有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的独立利益,企业产供销、人财物完全由国家计划管理。国企改革的第一阶段的目标只是部分放权让利,尤其侧重利益关系的调整。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出台了一些松绑、扩权、留利的政策措施,并在一些地区挑选一批利润留成扩权试点企业。1981—1982年,开始试行工业经济责任制,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1983—1984年,利改税、拨改贷。利改税把原先企业应上缴利润改为税收形式,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利改税实行了两步走:第一步利改税是1983年,主要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其余利润上缴国家财政;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来上缴财政改为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利税并存完全过渡到以税代利。1983年开始拨改贷,主要是对新设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新上项目,国家不再提供资本金,全部由企业贷款

这一期间,国家在对企业放权方面出台的主要法规有:1979年国务院制定《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1年制定《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2年制定《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1983年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等诸多方面都将权力向企业有些许放宽。

(二)第二阶段(1985—1993年):国有企业(全民企业)两权分离和转换经营机制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成为重点,企业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指导方针。在这个理论指导下,把国有企业定义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这样理论的指导下,必须要实行两权分离,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通过两权分离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尤其侧重权力关系的调整,使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第一次规定了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于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试行租赁、承包经营;亏损、微利的中型企业,可进行租赁、承包试点;中大型企业,可进行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为部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提供了依据。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的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企业法律地位、两权分离、企业权利义务、承包制、租赁制、企业自主权、厂长负责制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等进行了规范。1992年7月,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14项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第三阶段(1994—2003年):国有公司的制度创新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进行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抓大放小”,扶优扶强。1996年,提出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1998—2000年,国有企业实施了改革脱困3年攻坚,通过债转股、技改贴息、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了国有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国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1999年12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措施作了全面部署。在当时的改革背景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选择了2 500多家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畅通”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建立国资管理体系和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人制度

2003年3月,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成立。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性质和主要职责。“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国有经济更多地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从2004年开始,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2005年10月实施在央企建设和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实践,围绕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治理变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一把手专断、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的问题,增强企业决策科学性;二是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增强国资监管的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再一次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国有企业30年改革遵循企业发展的规律,坚持了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就是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渐进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了按发展规律办事,着力提升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坚持了综合配套改革以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必需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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