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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正确认识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深入研究和正确认识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四个问题。这是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首先必须正确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述论断是不正确的,知识价值论不能成立,更取代不了劳动价值论。智力就是脑力,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智力创造价值也就是脑力劳动创造价值,属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范围。

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正确认识的若干问题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否定劳动价值论,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进而也就否定了科学社会主义,因此必须坚持;但是,劳动价值论毕竟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系统阐述的科学理论,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使得劳动价值论面临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发展劳动价值论。这正是目前劳动价值论再次成为我国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深入研究和正确认识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四个问题。

一、知识价值论能够取代劳动价值论吗?

人类社会正在向知识经济时代迈进,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新知识爆炸性增长,高技术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大力开发,电子计算机、因特网、机器人等智能工具的运用日趋广泛,使社会经济生活出现许多新情况,诸如:知识、信息、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社会财富的增长愈来愈靠智力而不是体力,产品价值中知识的价值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知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额大幅度增加,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日益提高,等等。针对这些新现象,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其畅销书《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趋向》中,日本学者堺屋太一在《知识价值革命》一书中,都断言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提出了一种所谓新的价值论,即知识价值论,认为知识的价值由社会的主观意识决定,知识可以创造价值,声称“我们需要创立一种知识价值理论来代替马克思过时的劳动价值理论”。[1]

那么,知识能否创造价值,知识的价值究竟从何而来,知识价值论能够取代劳动价值论吗?这是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首先必须正确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述论断是不正确的,知识价值论不能成立,更取代不了劳动价值论。

第一,知识的价值不由主观意识决定,而是劳动创造的。

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经验总结。知识有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之分。感性知识是实践的直接产物,理性知识是经过脑力劳动加工感性知识的产物。实践包括生产实践、科学技术研究实践和其他社会实践,人们实践的过程是体力和脑力耗费的过程,也就是劳动的过程。由此可见,知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知识也成为商品,可以用于交换,进行买卖。知识形态的商品(包括科学发明、技术工艺、理论、信息、设计、管理技巧等),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满足人们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知识商品的价值则是生产和传播知识所耗费的劳动量(主要是脑力的耗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知识之所以有交换价值和价值,就是因为知识可以买卖而且是劳动的产物。

《知识价值革命》一书的作者提出:“‘知识与智慧的价值’是通过社会上具有一定范围的人的主观意识即社会的主观意识产生的。”[2]他以领带价格的变动为例说明知识的价值由社会的主观意识决定,貌似有理,其实不然。具有时髦图案设计的领带可以卖高价,这是因为这种图案能满足人们当时追求时尚美的需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人们愿意出高价购买。除了供求关系的因素之外,这更高的价格,实际上是对这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时髦图案的支付,这种图案本身具有价值,是由其设计者的劳动创造的。当这种领带图案过时,领带就会降价。这是因为这种图案设计已失去其使用价值(剩下的只是普通领带的使用价值),不能作为商品买卖,自然也就没有价值或价格了。表面上看来,由于人们的主观爱好,可以使“体现在领带图案中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却完全消失了”。[3]并不能由此断定知识的价值由人们的主观意识产生。因为,这种图案设计从高价到无价,同某些实物商品由高价到无价的性质是一样的,例如,美酒好烟对饮酒抽烟者可卖高价,对不饮酒抽烟者则一钱不值。领带价格的这种变动,涉及的只是领带图案这种设计耗费的劳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能否形成价值、其价值能否实现和实现多少的问题,并不能证明知识的价值由社会的主观意识决定,也不能以此否定知识产品及其价值由劳动创造,就像美酒好烟的价值不由人们对烟酒的好恶决定,不能因为美酒好烟卖不掉就否定劳动价值论一样。

第二,知识不等于智力,知识本身不能创造价值。

约翰·奈斯比特依据前述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认为“在信息经济中,价值的增加不是靠劳动而是靠知识”。“知识是一种不同于马克思所想的劳动。”[4]“知识可以创造经济价值。”[5]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的确,产品价值中知识的价值所占的比重在不断增大,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更是如此,但知识所占比重的增大,不是新价值的创造,不是由于知识创造了更多的价值,而是旧价值的转移,即知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总价值,就像机器设备的价值转移一样。比如,购买某种技术专利生产的产品价值中,就包含专利这种知识产品的价值的转移。知识的价值由生产知识的劳动创造,不是知识自己创造的。知识不能创造知识的价值。的确,知识、信息、技术在现代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财富的增长愈来愈靠智力而不是体力,智力创造的价值越来越比体力创造的价值多,但并不能以此就认为“知识可以创造新价值”。约翰·奈斯比特之所以会得出这种结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混淆了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他先把知识和劳动对立起来,认为价值的增加不是靠劳动而是靠知识;紧接着又把知识说成是一种劳动,虽然他称之为“一种不同于马克思所想的劳动”,但毕竟还是劳动。照此看法推理,知识创造价值也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情况,怎么能又说价值的增加不是靠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过时了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知识并不是一种劳动。他在这里实际上是把知识与智力画了等号,把体力与劳动画了等号,又把智力与劳动完全割裂开来,得出错误的结论自然不可避免了。劳动力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智力就是脑力,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马克思所想的劳动”,并不只是体力劳动,还包括脑力劳动。智力创造价值也就是脑力劳动创造价值,属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范围。知识是影响劳动力素质的决定性因素,是决定智力(脑力)水平的关键,但知识不等于智力,知识更不是一种劳动,而是劳动的产物,智力创造价值并不就是知识创造价值。知识是一种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知识在生产中的作用,就像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一样,也要通过人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才能实现,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知识、智力、劳动、价值四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应该是:知识决定智力的高低,智力的使用是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产生知识,劳动又离不开知识,知识与劳动并不对立。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价值的增加不是不靠劳动,而是仍靠劳动,更靠脑力劳动。价值的增加虽然离不开知识,就像离不开机器设备一样,但不能因此就说价值的增加是靠知识和机器设备而不靠劳动。

以上两点分析说明,知识及其价值都由劳动创造,不由主观意识决定,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知识本身不能创造价值,更不能创造自己的价值,知识价值论也不能成立。显而易见,“在工业经济初期诞生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为新的知识价值理论所取代”[6]的断言,站不住脚。

二、究竟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什么物品才有价值?

长期以来,人们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上存在种种传统的看法,比如: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研究科学技术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所以不创造价值;资本家或者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是剥削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有有形的产品才有价值,无形的产品没有价值;等等。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和偏差,据此难以解释知识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发展劳动价值论特别需要重新认识这些问题。

1.无形产品也有价值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传统的看法认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是物质产品,事实上,劳动产品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产品,也有非物质形态的无形产品。无形产品包括知识、信息、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各种为生产和生活的服务等,也是劳动的产物,既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又能进行买卖,具有交换价值。因此,无形产品也有价值。承认无形产品具有价值,不仅不违背劳动价值论,相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否则,无法说明知识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大、无形产品的价值在GNP和国际贸易总额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多的现象。

2.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也可以创造价值

传统的看法认为,商品只是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即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劳动产品,因此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无形产品不是商品,没有价值,无形产品是非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所以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不能形成价值,虽然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必不可少,但不会增加价值的总量,只是要参与物质生产部门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第三次产业的巨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对这种观点提出了尖锐的疑问,现在尤其需要予以修正。前面我们已经说明无形产品也是商品,也有价值,因此顺理成章,提供无形产品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理所当然也是生产劳动,也应该形成价值,这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中第三次产业的产值越来越多、在GNP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的事实。非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三次产业的部门,那么是不是第三次产业的所有部门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呢?蒋学模、程恩富等教授已对这个问题作了极有价值的深入研究(详见文后的主要参考文献),虽然他们的看法不完全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是所有的第三产业的部门都创造价值。更为准确的归纳可能应该是,只有能够提供具有有益的使用价值的无形产品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提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会不会否定劳动价值论呢?我们认为不会否定劳动价值论,这只是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情况、新问题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精髓,只要坚持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就从根本上坚持了劳动价值论。至于什么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应该从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换关系出发,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这种领域的宽窄,并不动摇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根基。

3.研究科学技术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传统的看法把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排斥在生产部门之外,因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的劳动不被看成生产劳动,也就不能创造价值,至多也只是把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内部的科技开发工作看成总体劳动的一部分,算作生产劳动。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片面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虽然一般不生产出物质产品,但科技劳动能生产知识产品、无形产品。如前所述,只要是生产用于交换的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不论这种产品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即便是非物质生产部门、专门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中的科学研究工作,也应该属于生产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否则,难以正确回答为什么科研成果、技术专利在没有运用于物质生产活动之前就具有相当大的价值、能够获得很高的转让收益的问题。运用更多知识、技术水平更高、能力更强的复杂劳动之所以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除了学习和掌握知识技术需要花费额外的劳动之外,还因为购买知识技术也要支付费用,如学费、培训费、书报费等,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支付的与知识技术价值相当的费用。用于交换的知识技术及其价值,正是科学技术劳动创造的。

4.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也能创造价值

传统的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即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剥削行为,是为了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符合实际,又违反了马克思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提出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同时,还明确指出,资本家经营管理企业的活动具有二重性:作为生产过程中必要的组织、指挥行为,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也属于生产劳动,也能增加产品的价值;作为一种取得剩余价值的活动,属于剥削行为,不创造价值。在企业主收入中,既有剥削活动带来的剩余价值收入,也有经营管理行为创造的劳动收入。卫兴华、陈征教授等对这个问题已经结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作了非常有说服力的论述,详见文后的主要参考文献,本文不再重复。

三、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到底是什么关系?

经济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决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生产要素价值论、生产费用价值论、价值共创论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特别是在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以后,人们更是用生产要素贡献论、价值共创论来论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此可见,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还必须正确认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相互关系,弄清按劳分配,特别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原因。我们认为,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观点是不准确的,至少是片面的。因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有制的形式、资源配置的方式、生产过程的特点、价值创造的条件和因素、人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等许多方面,价值创造的情况只是决定或影响价值分配的一种因素。决定按劳分配的主要因素是生产力的欠发达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价值论只是表明按劳分配合理性的根据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之所以还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因为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劳动力是个人所有制,生产要素属于多种不同的所有者,为了使掌握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的生产要素能充分地利用,不致闲置浪费,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果,更好地发挥各种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为了刺激资本的投入和积累,鼓励土地的节约使用,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的改善。总而言之,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有效地配置,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与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有着本质的不同。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认为,价值由资本、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违背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要替资本主义剥削作辩护。科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虽然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其所有者都应该参与收入的分配,但是并不认为价值是由所有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也不认为资本、土地是价值的源泉,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也不否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可能存在剥削收入,只是认为剥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不能完全消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劳动价值论和剥削论?

劳动价值论是剥削论,尤其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价值由劳动创造,除了必要的扣除之外,应该归劳动者所有。这样,在道义上才公平,从长远来看才合理,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劳动者更多、更好、更自觉地劳动,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剥削是不劳而获,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成果。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是指“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7]剩余产品的出现是剥削产生的前提条件,私有制是剥削存在的根本条件,剥削的消灭取决于私有制的消灭,私有制的消灭取决于物质产品的极端丰富。剥削在道义上是不公平的,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只能靠皮鞭的暴力或饥饿的纪律来强迫劳动者工作。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剥削。但是,这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趋势而言的,剥削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合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私有制还有生命力的条件下,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还有合理的因素,能够形成对所有者的激励,强化对劳动者的约束,迫使劳动者更多地工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优化资源的配置,提高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只有当私有制消失的条件成熟以后,剥削才可能被消灭。在这之前,剥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由于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收入,因此有人为了让私营经济放心地发展,有意无意逃避,甚至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剥削论,甚至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看成是非剥削的要素报酬,都当成劳动收入,把按资分配也说成是按劳分配。这就提出了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正确认识劳动价值论和剥削论的问题。我们认为,既不能因为剥削在道义上的不公平、从长远来看不合理、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剥削,就否定剥削有其存在的合理的一面,现在就不允许其存在;也不能看到现阶段剥削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就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剥削论,把本是剥削的行为当成没有剥削的活动,把本是剥削的收入也说成是劳动所得、贡献报酬。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防止这两种倾向。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价值论本身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主要是:

1.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为什么许多非劳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买卖?这些商品有无价值,若有,由什么决定;如没有,为什么又能够买卖、具有交换价值?这还需要进一步作出前后理论一致、符合逻辑的说明。

2.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符合逻辑的结论必然是无价值的东西就无价格,为什么许多没有价值的东西却有价格,甚至很高的价格呢?没有价值的价格的悖论怎样才能克服,劳动价值论在这个问题上如何才能自圆其说?在市场经济中,能够作为或者实际上已经作为商品买卖的物品,如土地、矿藏、原始森林等,本不是劳动产品,本身没有价值,却有价格,仅从所有权的状况能完全说明其价格的决定吗?这种价格还是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呢?如果不是,这种价格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这样岂不是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价格吗?

3.生产条件等供给情况是决定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重要因素,社会需求状况是决定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因素,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怎样符合逻辑而有说服力地证明供给和需求对价值决定不起作用呢?

4.价值向生产价格、再向市场价格转化的“价值转形问题”,已经争论了100多年,但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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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学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学说.经济学动态,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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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日报,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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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解龙.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必须正视的十大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1(3).

(原载《学术月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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