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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提起诉讼要求履行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利他合同成立后,给付请求权归第三人行使,债权人虽然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

【本章说明】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本章规定了以下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对合同条款的补充性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的保全等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条文解读

本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时产生的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1)及时通知。当事人应将履行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使义务得以顺利履行。(2)协助。为使履行的义务得以实现,当事人应当互相协助,包括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一定的方便等。(3)保密。为使双方的利益不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事人对于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当事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 应用

39.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因收款方不开具发票而导致付款人不能扣税等的损失,付款人要求收款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诉讼中,当事人以收款人未开具发票作为迟延付款抗辩理由的,如合同有约定,则可支持其抗辩理由,可以认为开具发票作为一方收取货款的附随义务,因收款方没有履行而使付款条件未成就,或是对付款方迟延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收款方没有对以前收取的价款开具发票而予以免除;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可告知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条文解读

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时同样要遵守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不成立。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条文解读

随着经济生活的扩张,合同类别的增加,债的关系跨越了债之相对性的鸿沟而涉及到了他人,于是,涉他合同成为法律上的合理现象。涉他合同的类型之一即是利他合同。所谓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合同所生债权因而直接归属于第三人的合同。利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约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债权人支付价款而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例如托运人为了收货人的利益而与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等。

□ 应用

40.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1)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权,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变更权等仍归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接受给付时,第三人的权利即确定。(2)对债权人的效力。利他合同成立后,给付请求权归第三人行使,债权人虽然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可以在履行前或者履行后向债权人请求偿付。(3)对债务人的效力。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债权源自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对于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可对抗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对其享有请求权。

【以案说法22】杨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杨某代李某的弟弟履行拖欠李某的10万本息。但事后杨某拒绝向李某的弟弟付款,李某弟弟凭着杨某和李某的协议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弟弟作为协议外的第三人,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杨某需要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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