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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处理技巧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点关注合同变更而形成保函或担保失效的情况。法务人员要善于识别合同主体变更的潜在风险,并养成风险防范意识的职业反应。涉及合同担保的合同主体变更,同时要注意担保合同的变更。要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要同时变更,同时生效。

这里讲的合同变更,是广义的合同变更,即是合同成立以后,完全履行合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合同变更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的新协议,变更合同可以称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基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改制、名称变化等原因在工商登记机关改变了原有名称或发生了工商登记的名称变化,这一变化导致原合同需要新的工商登记注册主体承担原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而需要变更。该变更不同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了第三人,而原合同主体还存在,并没消亡。

3.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新的补充协议只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原合同的整体推翻。

4.合同的变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说修改了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效力上来讲,变更的合同比原合同具有较高的效力,应优先遵循或适用。当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时,应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主进行解释。

下面通过大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实务重点来介绍下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则把握。

合同签订后,往往有一方会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合同主体资格,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涉及工期长,环境变化复杂,业主在物资采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会遇到非业主方提出合同主体变更(除特殊说明外,以下合同主体变更均指非业主提出的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作为业主法务人员,应视具体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降低合同的履约风险。现以A公司**设备买卖合同执行为例,谈谈大型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和业主法务人员处理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则把握。

通过对A公司前几年十多起合同主体变更的分析可以看出,非业主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发生分立、合并而要求合同主体变更

该种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签订后,非业主合同主体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分立主要是合同签订后,非业主主体成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为便于合同的履行,让新成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合同履行责任。合并主要是原合同主体资格因与其他法人实体合并,并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履行合同主体的营业执照,由合并后的主体承继注销前合同主体的合同责任。

2.因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因,成立了新的公司,而要求主体变更

该种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可能因当地纳税要求,或者由于履行合同中的原料供应、运输原因要求在合同履行地建厂、建站,这样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如A公司在混凝土建站招标中,当地政府要求新建站批地的原则是在当地注册,因此,出现主体资格变更问题。该问题一般可在合同招标过程中提前预知,并在签订合同前留出接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合同主体变更事项。

3.为规避风险,实施债权、债务转移而要求主体资格变更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业主可能会因规避风险实施债权、债务转移而要求主体资格变更,这主要是非业主可能因出现诉讼纠纷等情况,而要求变更合同主体。原主体可能依法注销,而成立新的公司。

4.因改制重组而要求主体资格变更

这一原因多发生在上市、资产重组等情形而提出合同主体变更。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有合同主体变更的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改制重组的批复性文件。

5.对方业务员因擅用、冒用、借用、盗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而要求主体变更

该种原因主要是由于非业主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擅用、冒用、借用、盗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涉及合同履约中利益分配不均,而形成矛盾,要求主体资格变更。一般是业务人员在合同签订后,新成立相同类型的公司后,向业主提出合同主体变更。

业主的法务人员在非业主提出合同主体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识别,通过风险自留、转移、消除等方式明确是否同意合同主体资格的变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识别:

1.是否涉及合同主体注册资金降低的情况;

2.是否涉及合同主体特殊资质的降低;

3.是否涉及合同主体业绩的减少;

4.是否涉及对产品品牌等的要求变化;

5.是否涉及资金安全问题;

6.是否涉及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效力问题;

7.是否涉及《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8.是否涉及《担保法》相关规定,特别是是否影响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合同变更涉及担保条款的效力事项时,一般不应同意合同主体变更的要求,因为合同主体变更后,担保合同(包括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必然发生原担保方权利义务继续有效,而很可能是主合同主体变更,担保合同因未经担保方(或出保金融机构)同意而失效。这对业主来讲,将会产生不可规避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为规避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的法务人员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主体资格变更的证据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查询打印单、主体资格变更的上级批复性文件、公司代码变更情况等)。

2.分析对方提供合同主体资格的原因。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复杂,法务人员应细心分析对方提供的资料,针对对方提出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以找到对方真正的变更原因。特别要分析合同主体资格的变更是否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前期已履行部分的资金安全(特别是业主已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的合同)。

3.分析合同主体变更对业主可能存在的风险。合同主体变更对业主来讲,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新的合同主体资格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存在资产转移问题,是否存在业务人员私自转移资产问题,是否存在滥用资格、资质等一系列问题。重点关注合同变更而形成保函或担保失效的情况。法务人员要善于识别合同主体变更的潜在风险,并养成风险防范意识的职业反应。

4.要求对方提供要求合同主体变更的函。从业主角度来讲,对方提出合同主体变更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请求合同主体变更的申明函件,函件一般要求有新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同时要求原合同主体与变更后合同主体同时加盖公章,并确认权利义务转移属双方自愿。涉及合同结算账号变更的,还要求原合同主体及变更后合同主体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最好还有合同主体变更提出方财务主监的签字确认。

5.通过分析,如果确认合同主体变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且不增加业主的履约风险或额外成本支出,一般通过复函或补充协议形式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变更。涉及合同担保的合同主体变更,同时要注意担保合同的变更。要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要同时变更,同时生效。如涉及保函问题,还要求新的合同主体重新到金融部门开具新保函,只有收到新的保函后,才能退回原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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