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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的确定原则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了10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3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地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问题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以下几类:

1.级别管辖

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类: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在一半地域管辖的原则下也有例外的情况,对于特殊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了10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3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情况。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地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当然,由于协议管辖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移送管辖

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个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先确定地域法院,再确定级别法院,级别管辖一般和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影响力有关,案件标的额越大、案件影响力越大,审理的法院级别越高。借款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涉及的地域管辖问题主要在于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其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为: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明确,且符合法律要求,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确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没有约定,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即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很好确定,对合同履行地一直存在争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债权人提供贷款时的履行地为债务人所在地,债务人偿还贷款时的履行地在债权人所在地,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为自己所在地的法院。

在实务中,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制式合同,一般会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约定的管辖法院有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也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在提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视合同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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