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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的范围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银行来说,以物抵债是在借款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往往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同时也是一种过渡性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变现,银行回收货币资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账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银行取得、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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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第53号)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以资抵债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抵债的资产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其中以物抵债较为常见。对于银行来说,以物抵债是在借款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往往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同时也是一种过渡性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变现,银行回收货币资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账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银行取得、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该办法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原则上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在实务中,抵债资产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类资产(股权),其中不动产抵债居多,根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是最主要的抵债资产,所占比重达 90%以上,此外还有厂房、工业设备、汽车、电器等工业品、股权、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划拨土地原则上不能单独抵债,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并应该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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