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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新要求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在承包地制度方面,要求“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经营”;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宅基地制度方面,要求“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方面,要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农村产权市场方面,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1)在承包地制度方面,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在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要求“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3)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4)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方面,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1)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2)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3)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同时,还要求“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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