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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编写要点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GF-99-0201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第三部分中将专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的编号顺序完整地列了出来,共有32大项。如果某项某条某款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且并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可填上“无”的字样。07版《施工合同文本》中只需将填写了内容的专用条款列于合同第三部分即可。

11.3 合同专用条款编写要点

11.3.1 专用条款的内容

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填写的专用条款即是在通用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晰化,同时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理当根据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即要承担的具体义务考虑报价。

1)99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专用条款

GF-99-0201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第三部分中将专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的编号顺序完整地列了出来,共有32大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反之则不然。

2)07版标准合同文本专用条款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依然包括了协议书、通用条款后专用条款,但在其第三部分中没有将专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编号的顺序列出来,而是完全由招标人决定。这样在使用07版合同文本时,尽管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依然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并不需要将通用条款中提到的“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都在第三部分列出。换句话说,通用条款中提到的“按专用条款约定”并非必需的,在专用条款中又无具体约定的,则可以不列出此条款。

11.3.2 专用条款的填写方法

专用条款的填写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投标人须知来填写,认真而审慎。具体要求如下:①专用条款的序号应该与通用条款一致;②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的信息,应该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明确;③通用条款中不适用的条款,应该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说明;④需要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该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和补充;⑤应该对照通用条款确定专用条款,避免发生循环引用现象(即通用条款中要求某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而在对应专用条款里却又说该条款参见通用条款)。

例如99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这就是说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何时向承包人提供多少套图纸,如填写“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乙方提供8套施工图(其中3套用于编制交还甲方的竣工图)”,切不可填写为“参照通用条款执行”或“见通用条款”。如果某项某条某款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且并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可填上“无”的字样。

07版《施工合同文本》中只需将填写了内容的专用条款列于合同第三部分即可。例如“24.3争议评审: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可以约定“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报告后的7天内,邀请甲方业主代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在工程的项目经理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专用条款将“双方提交”争议报告改成了“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提交,将“14天”改成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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