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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和北极地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南极地区探险和考察活动的开展,一些国家先后提出了对南极地区的主权要求。为协调各国对南极的权利主张和促进在南极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1955年7月,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等12个国家在巴黎举行了首次南极会议。根据该议定书,南极被指定为自然保护区,南极地区的活动仅用于和平与科学研究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国家之间的和平,并最终造福全人类。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一、南极地区

(一)南极概况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多万平方公里,是地球上的七大洲之一。南极地区与南极洲有所不同,根据1961年《南极条约》第6条的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及其周围的海洋,总面积约6500万平方千米。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已查明的鱼类有90多种,其中大部分可供食用,著名的南极磷虾可捕量就达50多亿吨。南极地区有200余种矿物,其中煤、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量都十分丰富。南极绝大部分陆地和海洋终年被冰雪所覆盖,其冰体约为2700万立方千米,是世界巨大的淡水资源。南极年平均气温在55℃~57℃之间,属于世界上最冷的地区之一。

(二)南极的法律地位

随着南极地区探险和考察活动的开展,一些国家先后提出了对南极地区的主权要求。1908年,英国首先根据扇形理论宣布南极的一个地区为该国领土,其后,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阿根廷、智利、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其中,有些国家所主张的领土范围互相重叠,因此不断发生争执。美国和苏联两个大国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对南极的领土要求,但它们分别声明不承认别国的领土要求,并且保留基于本国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领土要求在内。

为协调各国对南极的权利主张和促进在南极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1955年7月,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等12个国家在巴黎举行了首次南极会议。会议同意暂时搁置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强调加强在南极进行考察的国际合作。在1957—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经美国倡议,美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南非等12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南极会议。1959年12月1日,上述12国签订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正式生效。

《南极条约》主要就和平利用南极、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6]此外,《南极条约》还建立了协商会议制度,条约的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当然成员国。此外,任何后来加入该条约的缔约国[17],当其在南极建立了考察站或派遣考察队在南极进行活动并对南极问题表示兴趣时,也可以成为协商会议的成员国。[18]协商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目的是便于协商会议成员国交换有关情报、讨论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项、制定促进科学合作的方案和措施。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两公约分别于1975年和1982年生效。1991年,第11次南极条约特别协商会议通过《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南极被指定为自然保护区,南极地区的活动仅用于和平与科学研究的目的。

《南极条约》第12条规定,条约生效之日起满30年后,经任何一个协商会议成员国提出请求,应尽快举行由所有缔约国参加的会议,以便审查条约的实施情况;审查会议经大多数缔约国(包括大多数协商会议成员国)同意的对条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经缔约各国政府批准后生效。至199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生效已满30年。同年6月,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有效,规定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面积有1500多万平方公里,70%的洋面终年结冰,冬季冰冻面积达90%。早在20世纪初期,北极地区国家对于北极都曾经提出过自己的各种主权要求,但都遭到了有关国家的反对。

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尚不存在专门规定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公约,只有紧邻北极的加拿大、美国、俄罗斯、挪威和丹麦等国订立了《保护北极熊协定》(1973年)、《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及《环境保护战略》(1991年)等文件。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1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公海自由。

进入21世纪以来,加拿大、俄罗斯和丹麦等紧邻北极地区的国家又纷纷对北极提出主权要求。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深海潜水器从北极极点下潜至4000多米深的北冰洋洋底,在洋底插上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宣示该部分海床属于俄罗斯大陆架的延伸。但俄罗斯的这种单方面主张权利的做法导致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也由此引发了北极地区国家争夺北极资源和领土的新一轮较量。

【难点追问】

领土边界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直以来,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有关领土边界争端是引发各种国际争端甚至战争的主要因素。然而,领土边界争议往往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而且,它不但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也涉及各国政治、军事和外交问题。因此,解决领土边界争端是一个十分复杂而棘手的问题。目前,有关相邻国家之间的领土边界争议问题需要争端各方在秉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多重手段才能得以顺利解决。

【前沿提示】

近年来,全球变暖导致北极冰川加速融化,从而也使北极地区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然而,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围绕争夺该地区资源及主张领土主权产生各种争端埋下了隐患。2007年8月,俄罗斯在北极地区海底插旗以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多边谈判,以最终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从而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国家之间的和平,并最终造福全人类。

【思考题】

1.国家领土包括哪些?

2.简述国家领土主权。

3.简述领土的取得与丧失。

4.简述国家边境制度。

【注释】

[1]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

[2]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325.

[3]参见邵津.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3.

[4]参见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4.

[5]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40.

[6]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

[7]参见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8-179.

[8]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44.

[9]陈致中.国际法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

[10]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68.

[11]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46.

[12]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48.

[13]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61.

[14]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47.

[15]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届政治协商会议上公布我国的领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这个数据一直沿用至今。到目前为止,中国教科书、地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里都将中国领土面积依然错误地标记为960万平方公里,这不能不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6]有关南极条约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南极条约体系网站:http://www.ats.aq.

[17]198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作出加入《南极条约》的决定。同年6月8日,中国代表向《南极条约》的保存国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正式成为《南极条约》的缔约国。1985年10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批准接纳中国为协商会议成员国之一。

[18]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南极地区设立的常年科考站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建于1985年2月20日的“长城站”,建于1989年2月26日的“中山站”以及建于2009年1月27日的“昆仑站”。

[19]2004年7月29日,中国政府在北极地区建立了第一个常年科考站——“中国北极黄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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