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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文明与法律体系建设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切实改进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这就需要:一是转变立法观念,尽快制定统一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明确补偿次序,加强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执法工作。

三、西部生态文明与法律体系建设

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切实改进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这就需要:

(一)加强西部生态环境立法,建立健全西部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转变立法观念,尽快制定统一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把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写入宪法,将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西部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总体上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体制、制度等做出统一规范,解决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和环保法现无法解决的有关西部生态环境和资源系统保护的全局性问题,使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并进一步突出西部生态环保型经济的内涵。二是填补西部生态环境立法空白,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继续完善和改进原有的各项制度,使之更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同时建立一些对环境保护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我国西部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应在宪法的指导下,以资源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可持续发展法》等为骨干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生态税收补偿制度等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促进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三是汲取国外经验,进行循环经济立法。虽然我国基本上没有循环经济的立法实践,但国际国内的形势要求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应从长远考虑,制定一个《环境法》整体的修改框架和规划,把循环经济的理念贯彻进去,确立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的类似于《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基本法和完善各项专门立法,保证环境发展优先于经济发展,防止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社会。四是完善生态补偿法相关内容。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明确补偿次序,加强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执法工作。

(二)强化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创造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优良环境

一是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改善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环保机关的职能,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环保职能机构,强化和完善生态安全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各个执法机构因职责不清相互争权和推诿;加强执法装备的改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从而保障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良性循环。二是强化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道德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道德水准对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很强的行为作用。为完善西部生态环保执法提供有力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加强生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把加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投入作为重要的任务。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为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三是在强化政府生态保护责任上,强化各级政府的生态保护及合理利用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明确政府为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发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官员在生态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方面若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将进行严格的行政问责、撤职等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严格的措施,强化政府责任,确保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因西部大开发而恶化和破坏。四是在行动上,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做后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民族兴衰,人类生存发展的事业。必须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做后盾,紧紧依靠全体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生态环境。一要加强部门协作。环境保护部门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总体设计部”,其他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共同建设者。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二要形成科技创新科学决策机制。针对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愿望,不断加大对全球性、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前瞻性重大环境问题的成因与演化趋势的研究,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形成国家、地方政府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监控、预警技术体系,带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理性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活动。三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鼓励公众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四要加强基层社会单元的环保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使每个公民在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五要强化社会监督。要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三)大力开展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普法教育,培养公民保护生态安全的守法意识

要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将环境保护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青少年环境基础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生态环保是一项基本国策”和《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积极宣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信仰,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从而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建立深厚的群众基础。

(四)加大西部生态环保的法律监督力度,保证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顺利进行

“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而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力度。因此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要大力加强环境法律监督,通过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形式,为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和舆论支持。保持和维护西部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我们只能立足本国实际,不断探索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切实可行的途径。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势必呼唤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生态安全建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已成为时代最强音。唯此,我国才能构筑起21世纪西部生态环境的坚固防线。

总之,只有通过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全社会不懈地努力,才有可能更快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才能以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后盾。同时,以生态文明为指导,使西部大开发的具体措施紧紧围绕西部生态文明展开,在不损坏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使西部大开发中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真正实现“西部大开发与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局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200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国务院:《2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4〕杨朝霞:《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75。

〔5〕王小钢:《中国环境法律演化的可能路向——以西方法律演化理论为概念工具》[J].当代法学,2008,1:88。

〔6〕汪劲:《我国环保法律实施面临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对30个省份法院和检察院万人问卷调查的比较分析》[J]中外法学,2007,6:32。

〔7〕肖爱、曾炜:《西部大开发中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探悉》[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6:43。

〔8〕《十七大报告(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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