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009年2月27日

32-1税收文件解读

该文件明确,在实践中企业对改变折旧年限、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开办费摊销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新所得税法施行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新税法规定年限短,可以改变折旧年限,按新税法执行。

例1 C公司2005年购进电子设备一批,价值150万元,按照10年提取折旧,残值率为原值的5%,自2008年开始,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年限提取折旧,计算2008年该电子设备可以提取的折旧费。

(1)该电子设备已使用年限=2年

(2)该电子设备账面净值=150-(150-150×5%)/10×2=121.50万元

(3)2008年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5%

(4)2008年应该提取的折旧=(121.50-150×5%)/(3-2)=114万元

2.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本年由于加计扣除企业发生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内税前弥补。

例2 C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00万元,2009年管理费用中新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计算C公司2009年度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额为多少?

(1)2009年所得税汇算时应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100×50%=50万元

(2)C公司2009年度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额=200+50=250万元

3.关于新设立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文件规定,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3年摊销,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