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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票”管理风险与控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家损失5400余万元税款,日前二人被朝阳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鉴于王某、刘某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第五节 “四小票”管理风险与控制

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这四种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简称为“四小票”。

随着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进项税额才准予税前抵扣;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按17%的税率抵扣;运费发票按7%抵扣;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抵扣。

一.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税发[2004]14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增值税的,不论货款是否已支付,其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相关海关专用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载有《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对超过抵扣时限的凭证不予抵扣。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中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受理申报征收资料时,未认真审核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未认真审核主表与附表、本期数与累计数之间、各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未对核发的异常比对海关增值税缴款书进行认真审核,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

【防范建议】

认真审核申报表内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间的相互联系,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审核不细致导致工作失误引起执法风险。

1.对需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准确采集相关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并导出《抵扣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接收数据时同时对数据进行校验并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对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校验规则或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

2.由于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稽核比对结果和申报抵扣,纳税人应准确、完整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对海关缴款书打印模糊无法辨认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3.《抵扣清单》可每月多次报送,数据报送和稽核结果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稽核系统每日对已接收的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对稽核情况进行查询,如因采集错误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

4.纳税人自5月申报期起,应在制作当月申报表前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并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抵扣期限内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

5.真假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识别。重点注意:(1)海关专用缴款书上的海关关徽均系点状特定组合,凡无特定波纹或波纹不清晰、不连贯的可怀疑为假票,应重点识别。(2)海关单证专用章和银行转讫章较清晰、工整或特别清晰、工整有可能为假票。(3)制单人编号违反编码规则。制单人编码为6位数字组成,前2位系海关代码。如上海海关前2位应为“22”。如制单人编号前两位为“23”或编码长度为4位可直接断定为假票。(4)票面其它内容打印均工整、位置适中,但专用缴款书号码打印位置偏左,覆盖票面英文印刷字体“NO”。

【案例】

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家损失5400余万元税款,日前二人被朝阳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王某和刘某曾在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担任税务专管员。他们负责管理的6家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使用250余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骗取增值税5400余万元。这6家公司骗取增值税款一事案发后,王、刘二人也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

2007年7月,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认为由于王某、刘某未对相关公司的纳税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未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完税凭证进行核查分类,也没有对应进行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还为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相关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致使6家公司骗取税款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身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刘某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案件来源:京华时报2009年01月30日)

二.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中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可能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业务取得的抵扣凭证,骗取国家税款。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应对所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业务的真实性,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2.对经核查未能排除异常或无法核查的抵扣凭证,可通过发送协查函,进行核实。

3.对运输发票的审核,应注重审核运输发票与所运输货物发票的对应情况是否正常。对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与运费发票不匹配的,要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处理。

4.要求税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经营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票,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对其进行检查。

【案例】

2006年5月25日,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征管员贾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在贾某任职期间,迎宪焦化公司利用虚假公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50余万元,虚列原煤购进业务、运输费用取得公路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0余万元。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享受免税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来确定。

(2)“买价”足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3)“扣除率”为13%。

(4)根据财税[2006]64号和140号文件的规定,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可能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业务开具的抵扣凭证,骗取国家税款。

【防范建议】

1.规范收购发票开具。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好供票关,认真执行发票管理规定,坚持验旧领新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按出售人逐笔开具,坚持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开具。

2.规范现金管理制度。日常管理中我们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往往现金交易频繁,而且大宗现金交易多,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我们通过资金往来掌握企业进销业务的真实性带来了很大障碍

3.加强日常库存监管。农副产品收购一般来讲有两个特点,一是收购时间短,二是收购时间集中。因此要求企业在大宗收购时向税务机关报验,由税务人员到收购现场查验。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确认收购对象、掌握货源、入库等第一手资料,但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加强申报审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须提供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收购地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产地证明(应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差旅费单据;运费结算单据;入库检验过磅票据;供货方签字出具的收款收据;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省内收购业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单据等。

5.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定期对比,特别是对售货数量巨大、次数频繁、价格偏高等异常情况要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税款抵扣联上注明的供货人,应定期进行回访调查,核实收购发票开具金额的真实性。

【案例】

2006年5月25日,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征管员贾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在贾某任职期间,迎宪焦化公司利用虚假公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50余万元,虚列原煤购进业务、运输费用取得公路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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