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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风险与控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时,重点审查纳税人名称、购票员、领购发票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纳税人申请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税务人员在对一般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认证处理或进行非法人工干预,易发生虚假抵扣进项税行为,发生骗税。

第三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风险与控制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核,易发生虚开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

【防范建议】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时,重点审查纳税人名称、购票员、领购发票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纳税人申请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

(二)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审核形成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严格审核纳税人发票用量调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注重实地调查,严格发票审批手续;加强日常管理,多调查、多落实;扎实有效开展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三)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未认真审核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随意审批最高限额,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防范建议】

(1)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认定和调整,税务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审批最高开票限额。

(2)调查核实内容:一是核查申请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开可拆分开票;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二是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用量,截至申请期前两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使用量,调查表中所列的其他项目。三是核查调查重点:应重点审核调查申请人最大开票限额是否确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其申请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相符。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不严格按照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发售发票,超过审批数量发售发票,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防范建议】

(1)税收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一定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所需发票的种类、版式、数量。

(2)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按发票领购程序,批准数量进行发售。

(3)税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账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

(4)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经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CTAIS中的验旧情况一致后,再进行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税源管理部门。

(五)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时限,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做到申请单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案例】

某公司计划近期关停,遂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计划冲减当期应纳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便找税务人员张某说情,张某在该公司未提供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张某因此被检察机关起诉。

(六)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2)税务人员应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注明发票类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份数等信息,并对空白发票进行剪角处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风险

税务人员在对一般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认证处理或进行非法人工干预,易发生虚假抵扣进项税行为,发生骗税。

【防范建议】

(1)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审核;

(2)在认证中发现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合重号的专用发票,要当即扣留,并移送稽查处理。

(3)要求税务人员及时掌握企业基本经营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票,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对其进行检查。

(八)未按照“先比对,后抵扣”原则抵扣进项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接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时,对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未做到“先比对后抵扣”,易发生虚假抵扣进项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有关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税务人员要审核纳税人是否正确抵扣进项税凭证。

(九)未认真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收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进行核查分析。否则,易造成销货方正负相抵为零,由于购货方多记了一笔进项税额而少缴税款。

【防范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征收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原因,对其业务的真实性、资料的齐全性进行认真的审核。

(十)超范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违反代开专用发票规定,超范围为不属于代开范围的单位、个人或无证户代开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防范建议】

(1)加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明确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

(2)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完善代开发票证明材料制度。

(3)严格按《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的范围开具发票。

【案例】

2007年至2008年,怀仁县国税局仅凭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和煤炭交易合同,就为“朱壮勇煤场”、“刘俊煤场”、“朱海平煤场”等1293户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个人“煤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6份,增值税销项税率主要为4%,个别为6%,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总计8891.61万元,涉及煤炭价款222241.15万元。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自然人,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案例来源: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关于山西省国税局2007年至2008年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十一)超标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风险

为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继续代开发票,按征收率征收税款,导致少征税款。

【防范建议】

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超标小规模纳税查询,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按适用税率进行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张某,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为同学何某代开专用发票,一年内开出发票500万元,没有在开票额超过180万时建议何某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按17%申报补税。这里,税务人员张某碍于同学情面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徇私情”,且少征税款55.11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形成的风险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或申请变更发行。税务人员因工作粗心或未认真审核审批资料或其他原因,易为纳税人核定超限量或超版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完全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有关部门的终审意见进行发行操作,严格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限量;

(2)税收管理员、基层税务机关负责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终审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核准专票限额限量,并在CTAIS文书审批过程中,认真核对,避免造成手工操作错误。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管理子系统核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规定,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管理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对系统中收到的异常发票,按期进行核查或发起异地核查,进行核查任务的处理,并完成资料的归档。税务人员不认真履行核查任务,易造成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查任务;

(2)税务人员应按《规程》的操作要求进行实地核查,保证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3)税务人员依据核查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十四)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形成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由于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期未能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抄报税,或申报征收岗存根联采集错误,造成存根联采集不完整,易造成纳税人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申报期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时完成抄报税;

(2)税务人员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时,应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一窗式”比对进行纳税人申报。出现技术问题,应与技术服务人员及时解决。

(十五)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形成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根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由于税务人员在认证抵扣联时,对认证结果进行手工干预,造成“认证不符”、“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通过认证,从而造成纳税人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严格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专用发票的认证;

(2)税务人员对出现的异常发票严格增值税政策依据进行处理;

(十六)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处理协查任务形成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协查系统管理的政策依据,税务人员应对收到的协查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果结果及时准确的反馈给委托方。税务人员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准确的反馈核查结果,造成纳税人税款流失。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应严格按协查系统及增值税政策依据完成核查任务,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反馈给委托方。

(2)税务人员出具的协查结果必须有真实可靠的证据。

(十七)收缴一般纳税人注销金税卡形成的风险

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时,税务人员应收缴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金税卡设备,在注销前应将纳税人手中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全部收缴,将金税卡中的未开具发票做作废或退票处理,并收缴金税卡及相关设备,以保证专用发票收发存的完整性,并防止纳税人利用空白发票进行违法活动。

【防范建议】

税务人员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纳税人收发存专用发票情况,督促纳税人上缴空白纸质发票和金税

(十八)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目前发生的大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二,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估。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三,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第四,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

【防范建议】

(1)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须与法人代表约谈,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存档备查。

(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他因素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3)对长期经营不善,更换法人后,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评估,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核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现疑点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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