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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六种方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企业所具有的一切属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

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负连带清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组织法,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都作出了规定;同时公司法还是行为法,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等也作出了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证明股东出资的是出资证明书;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股东对外出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以下规定: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如下:(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其中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此时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经理。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执行、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名执行董事的,其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4)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2)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应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向政府授权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及相关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于30日内召集创立大会,会议应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如下:(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在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人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的职权如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经理。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数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的职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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