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认定

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认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不履行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行为。如出卖假冒伪劣药品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如果损害事实并非违约行为造成,则不存在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不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得承担责任,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条规定加重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行为,就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不履行行为。所谓不履行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即使做出努力也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中,拒绝履行又叫毁约行为。

第二,不适当履行行为,又称不完全履行。包括两种:一是给付有缺陷。如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二是加害给付。这是指由于履行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损失。如出卖假冒伪劣药品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

第三,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未能按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履行。

第四,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有积极协助义务而不配合协助。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一般限于直接损失。如果当事人违约了,即使对方没有遭受损失,通常也推定其遭受到了损失,但只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责任。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损害事实并非违约行为造成,则不存在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不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得承担责任,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条规定加重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