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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主体与受害人协商解决。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13.1.2 行政赔偿的特征

对行政赔偿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是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的特别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在我国特别损害主要是指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军事征用、公用征收、公用征调、公务合作等方面造成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主体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主体与受害人协商解决。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受害人因与行政主体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不能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主体对此做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2.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都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都须以受害人权益的受损为前提,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或损失的弥补,是对已有损害和必然发生损害的赔偿。所以,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一样,都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它们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和特点,例如,都具有对损害进行弥补的性质,其赔偿的标准都应当或主要应当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来决定等。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2)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权行为既没有“行政主体”这一主体方面的限制,也没有“行使职权过程中”这一限制。

(3)范围不同。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损害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了限制,国家并不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只赔偿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与此不同,民事赔偿存在于所有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人不但要全额赔偿给受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且要赔偿一定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赔偿间接损失。

(4)归责原则不同。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有的国家实施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施公务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违法原则。我国实行的是违法原则。

(5)程序不同。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诉讼,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6)依据不同。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而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规范。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狭窄。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差别较大。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做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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