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

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③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3.5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主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

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决定

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主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主体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主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期限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主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

(1)听证事项与听证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

①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③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⑤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的效力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