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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不仅继续发展了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有关权利和原则的思想,还进一步提出了有关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审理的理论。因此,德沃金强调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是强调了法院和法官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43.德沃金:《法律帝国》

【推荐版本】

[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有影响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论法学”)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他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在牛津大学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并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57~1958年,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办事员,1959~1961年从事律师业务。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

德沃金的成名是从他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批判开始的。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是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在此书中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关系的论述,使他成为该领域最为著名的学者之一。在那里,他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特别是英国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其后,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继续阐释了他关于权利和原则的思想,是一本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从理论上提供了自由注意原则的观点。1988年出版的《自由的法》与前两部著作,在精神上是一致的,是进一步的发展。此三本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自由主义的理论。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不仅继续发展了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有关权利和原则的思想,还进一步提出了有关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审理的理论。由于在美国,法律主要是经过法院尤其是法官的解释之后才得以实施的。因此,德沃金强调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是强调了法院和法官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德沃金认为,整体性是指一种“政治道德原则”,一种“明显的政治理想”,他有时要求与其他理想“妥协”,也就是说,人们对正义和公平有不同认识时,国家也能根据一定原则来活动。同时整体性这种政治理想也适合并说明了美国的宪政结构和实践。再有,整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也就意味着“政治上的合法性”。[1]因此,他所主张的“整体性”观点,美国的司法界(尤其是法官)是非常欢迎的。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美国司法界对权力扩张的要求。[2]他的思想和学说在当今西方法学界乃至政治、哲学领域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内容精要】

德沃金对本书的叙述是围绕着法律是什么而展开的。德沃金从提出“法律是什么”的命题开始,逐步论述而得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接着,从对于如何阐释法律的方法出发,德沃金在回顾法理学后对三种法律的见解即因袭主义、实用主义和法律的整体性进行比较以后,认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理论是对法律的最佳阐释,“整体性”一词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内容。那么,德沃金如何来解释“整体性的法律”这一概念呢?

首先,德沃金认为整体性是一种不同于公平和正义的第三种独立的政治美德和理想。他有时要求与其他理想“妥协”,因为各种理想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中是常见的,即使我们否认整体性,并使政治活动仅仅依靠公平、正义和正当的诉讼程序,我们会发现公平与正义这两种美德有时也会相互对抗,我们经常必须在两种美德之中取其一,以决定哪些政治纲领要予以支持。如果我们承认整体性,也就是把整体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美德,那在公平和正义发生冲突时,社会就可以变成一个原则性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公民不仅仅以共同原则为目标,且他们的目标是政治所能发现的最好的共同原则。

其次,德沃金认为整体性是一个有关原则的问题。他把对法律的整体性理解为两个原则:第一是立法中的整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一项法律时必须保持该项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第二是审判中的整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那些负责确定法律内容的人在理解和实施法律时保持一致性。他认为立法的整体性原则要求我们做到:法律规定前后的一致性;正确地表达正义和公平的首尾一致性;立法的整体性原则解释了合法性来源问题。对于立法的整体性原则,限制立法者在扩大或改变公共标准方面可能恰当地做什么。而认为审判的整体性原则要求法官把公共标准的现有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套合乎逻辑的原则来对待;要求法官力图在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前后一致的原则中,找到对其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的合理的建设性阐释,以此去判断疑难案件。但是,整体性并不要求一个社会的法律在所有历史阶段原则上都一致;它所坚持的跨越这个社会现在实施的法律标准范围,在原则上有一种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一致性。

再次,德沃金有关法律阐释方法的理论性探讨,其目的还是为了应用于司法实践,使之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他还将整体性法律的理论运用到分析具体的法规、案件中去。在第八章“普通法”、第九章“法规”和第十章“宪法”中,假设了一位具有超人智能和耐心的、而且承认整体性法律的法官,由他运用整体性法律的理论来阐释书中所举的埃尔莫案等案件中所涉及的先例、法规和宪法规定,并判决这些案件,用案例从另一个角度辅证了整体性法律的理论。

最后,德沃金在结尾中总结了法律的整体性的理论。对于法律是什么,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德沃金关于“整体性法律”的观点不仅成功地将哲学界的阐释学理论运用于法理学研究,深刻地揭示了法律本身浓厚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而且有着极大的实际意义。

【延伸阅读】

[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美]德沃金著:《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精彩片段】

法律的整体性

开阔的见解

作为整体的法律认为法律陈述既非因袭主义回顾过去事实的报告,又非法律实用主义展望未来的工具式纲要。它坚持认为,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的判断,因此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合在一起。它们所阐释的是被视为正在逐渐展开的政治叙述的法律实践。因此,作为整体的法律认为纠缠于法官究竟是发现法律或是创造法律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于事无补,它认为只有弄清法官发现并创造法律与法官既未发现也未创造法律之含义,才能理解法律的推理。

整体性与阐释

整体性的判决原则启示法官在证明权利和义务的理由时,尽可能以下述假定为依据:这些权利和义务都由一个创造者,即人格化的社会所创造,对正义与公平的构成作出前后一致的表达。我们将重新论述这个启示,视之为关于法律依据的论点,由此形成了我们关于法律的第三种见解,即权利和义务来自于过去的政治决定。按照作为整体的法律的观点,如果法律的命题包括或遵循正义、公平或诉讼正当程序的原则而对社会的法律实践提供最具建设性的阐释,那么,这些法律命题是正确的……

因此,作为整体的法律在阐释方面比因袭主义或实用主义要不留情。后两种理论自视为阐释。它们是关于法律的见解,主张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地显示法律实践。它们在其阐释结论中为审判介绍了一些独特的方式或程序。但是它们所介绍的程序本身并不是阐释性的,因为它们并不要求判决疑难案件的法官对法律学说进行必要的阐释性研究。因袭主义要求法官们研究法律判例和议会记录,以发现习惯上认为具有立法权的机构作出了哪些决定。在此过程中,无疑会产生阐释性问题:例如,也许有必要阐释文本,以决定法律惯例由此产生何种法规。然而,一旦一位法官承认因袭主义为其行动指南时,他就没有机会在判决具体案件中对整个法律记录作出阐释。实用主义要求法官们从工具主义的角度出发,为将来构想出最佳的规则。这种行动也许要对法律以外的材料予以阐释:例如,功利主义的实用主义者也许要为理解社会福利观念的最佳方式而操心。然而接受实用主义的一位法官那时也须以阐释整个法律实践来行事。

作为整体的法律则不同:它既是法律实践的产物,又是对法律实践进行全面阐释的激励。它向裁决疑难案件的法官们提出的程序是基本的阐释而非偶然的阐释: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对它本身已有完美阐释的同一材料继续予以阐释。它在开始时所作阐释的部分内容继续提供更详尽的阐释……

整体性与历史

历史对作为整体的法律是重要的,但只在某些方面十分重要。整体性并不要求一个社会的法律在所有历史阶段原则上都一致;它并不要求法官们设法把他们执行的法律理解为原则上是前一个世纪甚或前一代人所废弃的法律的延续。它所坚持的跨越这个社会现在实施的法律标准范围,在原则上有一种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一致性。它坚持认为,法律——起源于过去的集体决定并为此而同意或要求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包括在狭义上这些判决有十分明确的内容,而且广义地说,还包括证明它们为合理所必须具备的原则体系。历史之所以重要,在于那种原则体系必须为过去这些判决的地位和内容提供正当理由。只要《保护濒危物种法案》作为一项法律还未被废除,我们将其视做法律的理由就包含着下述重要事实:该法由国会通过,将这一事实视为至关重要的任何理由本身必须视之为与我们对过去政治生活中的其他事件所采取的方式相符合。(第201~203页)

结语: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现在我又提出一种不同的答案。法律既不可能由任何原则或规则体系阐述得淋漓尽致,每种这样的体系都有自己控制的具体行为的领域。任何官员与其权力也不可支配我们的生活。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我们主要在上诉法院中研究过那种态度,这种态度在那里接受检验,然而如果它即使在法院也能很好地为我们服务,那么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肯定会行得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使每个公民都应该想象什么是他的社会对原则的公共承诺,而在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要求的又是什么。法律的异议性质和私人决定的创造性作用由司法判决的回顾性判断的性质所确认,而且也得到调节性的假设所确认。这种假设认为,虽然法官必定拥有最后决定权,然而法官的最后判决却不因此而是最佳的决定。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最后,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第366~367页)

【名言佳句】

一个承认整体性的法官将认为整体性所阐明的法律规定了诉讼当事人对他面前的判决所具有的真正权利。他们在原则上有权根据其行使时的法律标准所要求或准许的是什么的最佳看法去判断他们的行为和事务,而且整体性要求这些法律标准被视为前后一致。(第195页)

整体性是一个有关原则的问题,而且并不要求政策有任何简单形式的一致性。整体性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把它视为他们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样共同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的一个连贯体系。(第198页)

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尽可能假设法律是由一整套前后一致的、与正义和公平有关的原则和诉讼的正当程序所构成。它要求法官在面临新的案件时实施这些原则,以便根据同样的标准使人人处于公平和正义的地位。这种审判方式尊重整体性所假定的愿望,即成为一个原则社会的愿望。(第217页)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语言家。(第361页)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们应以阐释其他法官判断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定什么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法律的一般理论就是对我们自己司法实践的一般阐释。(第364页)

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第367页)

(顾 娜)

【注释】

[1]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139页。

[2]陈金钊:《德沃金法官的法律解释——评〈法律帝国〉一书中关于法律的认识》,载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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