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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解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认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容易将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单纯理解为外国人的起诉权,将国际私法上的这个重要问题简单化。因此,虽然起诉权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的直接体现,但不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全面反映,起诉权仅仅是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研究的一个方面。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解析

外国人在一国国内具有不同于内国人的法律地位,这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经济文化本土化保障的需要,长期以来属于国际公法研究范畴。

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何种法律保护,能够得到何种程度的司法救济以及救济的实际效果。外国人法律地位可以反映各个层面内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外国人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外国人权利义务范围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就国际私法而言,我们探讨的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由于国际民事交往具有自由化特征,国家给予外国人私法上的权利往往超越公法上的权利而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保护。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的总和,既指外国人在内国的实体性法律地位,亦指外国人在内国的程序性法律地位,即诉讼地位。其中,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较之其实体地位更具有现实意义却经常被司法实践所忽视。一般而言,不论外国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与内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有多大差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较之内国人则不应处于明显劣势状态,这是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为民事诉讼私权救济的特点所决定。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赋予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和难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本国境内寻求民事司法救济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1]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体现在各个方面:首先,国家对外国人诉讼地位有一个概括性态度,即是否将外国人与内国人同等对待(包括特别优惠待遇和特别歧视待遇),或基本同等对待,或有条件地同等对待;其次,外国人诉讼地位由各种具体程序制度构成,某些程序的特别设计或一般设计反映不同的立法意图和追求事实平等的不同程度,同时,外国人诉讼地位由国家承担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义务来保障。其中,国家是否参与国际私法合作、积极建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体系对外国人诉讼地位承担国际义务是现代国家扩充外国人诉讼权利的指示标。

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确认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国家是否承认外国人诉讼权利,是否平等评价外国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关系国际民事诉讼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诉讼关系能否发生、涉外民事权利能否合理实现。因此,内国法确定的关于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的研究起点。

(二)外国人起诉权。提起诉讼是外国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基本方式,是贯彻外国人诉讼地位法律原则的第一步,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容易将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单纯理解为外国人的起诉权,将国际私法上的这个重要问题简单化。外国人的起诉权问题包括外国人能否在内国提起或被提起民事诉讼;外国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受到内国法律的某些限制;什么样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涉外性的民事主体从而可能适用特别程序,并不包括诉讼中围绕“诉”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虽然起诉权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的直接体现,但不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全面反映,起诉权仅仅是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研究的一个方面。

(三)体现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制度体系。除一般性的诉讼参与权利以外,涉及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特殊保护的制度有:诉讼费用担保,外交豁免,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外交豁免权,等等。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是否应当或能够在内外国人之间达到平衡不是一个绝对的问题。为实现司法管辖的正义,我们可能在设计某些程序时偏重于给予外国人略为优越的诉讼便利,使其事实上占据与内国人同等高度的诉讼平台,例如,对内外国当事人,法律提出不同的诉讼期间要求;为调和内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我们也可能在某些制度上坚持法定条件的绝对同等适用,如法律保障内外国人同等地享有公正法庭的司法资源、能够平等参与庭审全过程等;为适应外国人诉讼的特殊性,我们可能设计特别针对外国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制度,如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外交豁免制度,等等。具体制度体系的完善是外国人诉讼地位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外国人诉讼程序正义的基础问题,这是本章探讨的重要内容。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是系统化的制度集合,其不仅反映受诉国政府对外国人地位政治上的认同状态,也体现受诉国司法制度对外国人权利进行保护的法治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未能引起司法实践部门对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足够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略显单薄,尚不足以合理规范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亦不利于实现外国人诉讼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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