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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的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不同赔偿责任形式。互有过失的各船舶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海商法上要求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一、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

(一)单方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1)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船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无过失船舶及其船上财产、船员、旅客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财产、人员的损失。当船舶碰撞的发生是一船故意行为所致,该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承担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二)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

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关于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比例,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由于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有对受害船舶的损害,也有对第三人的损害,因此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互有过失的船舶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的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不同赔偿责任形式。《海商法》第169条第2~3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此两款的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因船舶碰撞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按各船的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就第三人而言,他只能按各船过失程度比例分别向各过失船舶索赔。互有过失的各船舶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任何过失船舶请求全部损害赔偿。在海商法上要求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各过失船舶内部间则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一过失船舶向第三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后,再按过失比例向其他过失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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