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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测绘工作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可以转为刑事法律责任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时候,如果我们不依法管理和实施测绘的话,也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从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也很多,我们这里仅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为例,展示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例如,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

(二)测绘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从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如果在测绘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测绘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性质非常严重,触犯刑事法律的,则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对于测绘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刑事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由此可知,刑事罪的范围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一切严重触犯法律的都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在测绘工作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可以转为刑事法律责任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时候,如果我们不依法管理和实施测绘的话,也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从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也很多,我们这里仅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为例,展示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注释】

(1)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2.

(2)法律责任.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1606.htm,2009-04-04.

(3)翁文刚.法律责任外延探析.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9):59.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95.

(5)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2):38.

(6)邹爱华.论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4):36.

(7)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外法学,2001(3):356.

(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

(9)赵新华,许辉猛.民事责任的两种规范模式.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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