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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官为什么建议调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调解,又称为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解决民事、商事纠纷。法院调解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调解结果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又称为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解决民事、商事纠纷。它有两层意思:一是关于法院调解的制度;二是关于法院调解的形式,主要是法院调解的手段和方法。法院调解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由法官依法主持,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本质是法院审判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机结合。[1]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调解过程具有灵活性。法院调解更加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调解过程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采用各种灵活的方法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

2.调解方法具有多样性。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对席调解、缺席调解、间接调解、综合调解等方式。

3.调解内容体现了刚柔相剂。法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为保证。调解结果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4.调解结果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方式和调解方式都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可以选择的法定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会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随之终结。[2]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3]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辩理释法”,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把讲理与讲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调解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有利于达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的。法院采用调解方式,引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从诉讼程序上说,不仅方便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使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事人会产生“程序公正”的感受;从诉讼结果上说,调解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而自愿达成的,诉讼当事人一般都会产生“实体公正”的感受,执行难的现象也大为减少。因此,用这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达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人民法院审理好民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彻底地化解矛盾,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从实践看,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消弭矛盾,促进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虽然不能彻底地杜绝、但却可以大大地减少“民转刑”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4.有利于促进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结合的司法制度的形成。法院调解既体现了司法职业化里各种规范性制度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积极性和调动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诉讼的热情,促进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而有助于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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