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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人民法院以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商定并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代表人,指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的人。根据《适用意见》的规定,诉讼代表人制度适用于十人以上的诉讼,代表人为两至五人。

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参加诉讼。第二,众多当事人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即其诉讼标的要么是共同的,要么是同一种类的。第三,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参加诉讼,只能从中选出代表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不只是对他们自己有效,同时也对他们代表的所有当事人有效。第四,人民法院的裁判对众多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人民法院以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对所有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而且对虽未向人民法院登记,但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人,同样有效。

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二、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1.概念。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由成员推选并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其构成条件为: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即十人以上,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第三,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保护的方法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类型。第四,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或者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即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

2.代表人的产生。根据《适用意见》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情况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既可由全体共同诉讼人推选,也可以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只代表此部分共同诉讼人的代表人;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下,诉讼代表人由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推选,也可以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只代表自己的诉讼代表人,无法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另行起诉。

3.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判决的效力。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1.概念。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商定并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其构成条件为:第一,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没有确定。第二,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并且是基于相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第三,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2.代表人的产生。根据《适用意见》第61条的规定,代表人由登记的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3.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裁定,其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参加权利登记的全体当事人。同时,根据《适用意见》第64条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裁定直接适用对该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所作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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