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子签名法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数据电文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对于满足原件形式的数据电文做了规定:一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是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对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做了规定:一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是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是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因素,包括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二)数据电文的发送
1.发件人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是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是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是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收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3.发送时间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发送地点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签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同)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作了规定。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法律责任
违反《电子签名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电子签名法》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电子签名法》的行为
违反《电子签名法》的行为主要包括:
1.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2.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行为。
3.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
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等违法行为。
6.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行为。
7.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违反《电子签名法》的法律责任
依据行为主体、行为情节轻重的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注释】
[1]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1.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9.
[3]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4.
[4]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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