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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主管部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对全国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标准体系、部门协调等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同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成立。特别是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中医药主管部门

1.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全国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标准体系、部门协调等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同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务院于1988年和1998年,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作了两次较大的调整。特别是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2.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我国自1954年卫生部成立中医司后,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均成立了主管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能机构。1986年国务院确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中医药工作后,经过几次机构改革调整,部分省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管理机构。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对独立的副厅(局)级中医药管理局,或者由热爱并熟悉中医工作的副厅(局)长分管中医药工作,设中医处,负责省辖区域内中医药工作。

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中医科;有条件的县建立中医管理机构或设立中医药专职管理干部。凡有关中医药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划归中医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工作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这些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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