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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第一审普通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适用标的金额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至于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基于程序的安定性考虑,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三)答辩期和举证期

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四)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1)

【判断分析2】

1.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因而,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因而,当事人有权对复杂民事案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司考真题】

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87多)

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3-43单)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3.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6-3-48单)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本章小结】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公正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是世界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设置简易程序的宗旨就是节省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小额程序的设置还体现了平等接近正义、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基本理念。有必要明确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具体的审理程序等简化规定,我国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考研重点提示】

1.简述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2.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简易程序中哪些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5.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有哪些?

6.如何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拓展文献】

1.章武生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胜萍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晋红:“完善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分析”,《广东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马登科:“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法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5.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6.廖中洪:“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研究”,《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7.毕玉谦:“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

【司考真题答案与解析】

1.【答案】ABC。本题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并非不开庭迳行判决。一审法院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其二,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答案A现在是错误的,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需要法院的同意。

2.答案D。本题有一定的难度,涉及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各自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目的在于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是否准确。选项A是《简易程序规定》的内容;选项B是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务合同纠纷变成了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虽一字之差但差别甚大;选项C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不准确,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选项D的说法虽然绝对,但却是正确的。

3.答案C。根据《简易程序规定》,B项中被告不属于下落不明,D项中表述不严谨,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题的纠结点在于A项,立法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此种选择权的行使是单向的,即当事人只能约定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不能把正在审理的简易程序通过意思自治转化为普通程序。但是,立法赋予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异议权,此种异议经法院审查正当的,法院可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当然,法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这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简言之,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化完全由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由法院最终决定。

【思考】

1.简易程序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外,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复杂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

2.法院有权自主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无需经当事人同意,但当事人享有异议权,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化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但是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3.此时法院应当行使释明义务,经法院阐明,对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还未知可否,则可适用简易程序,未经法院释明,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是在起诉时,若发生在审理时则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因而,当事人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断分析1】

1.简易程序一律实行独任制,但是,独任制审理的并不都是简易程序,还有非讼程序。

2.劳动合同不同于劳务合同,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3.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4.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判断分析2】

1.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属于法定强制适用,当事人对此并没有选择权。

2.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对于复杂民事案件,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章案例剖析】

【案例剖析1】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的问题:(1)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2)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3)判决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4)本案发回重审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5)本案再审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剖析2】(1)正确。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不正确,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4)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不正确。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5)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因为该调解协议没经法院确认并送达,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以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7)被告乙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8)不正确。合伙协议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注释】

(1)高民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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