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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国家只对特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赔偿,而对特定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损害免责。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法律规定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以及公务人员个人行为和其他法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国家只对特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赔偿,而对特定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损害免责。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行政赔偿范围方面,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第三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予以免责,减轻了国家赔偿责任的负担。

(二)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9]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10]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法律规定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以及公务人员个人行为和其他法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不承担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方面,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悔过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以及因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11]规定情形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立法中,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军事赔偿等事项均未能涵盖于国家赔偿的现行立法范畴之内。

【注释】

[1]胡锦光、余凌云主编:《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2]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3]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使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4]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5]侵犯人身权的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6]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7]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在区别职务行为的标准问题上,有职责范围论、职务分离论和职务相关论三种理论。职务范围论主张:国家只对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美国。职务分离论主张:如果个人行为可以同行政职务分离,是个人行为,由个人负责;反之,如果该行为不能同行政职务分离,那就是公务行为,由国家负责,如法国。职权相关论主张: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职权有关,就是职务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就是个人行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关联性时,应当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名义、手段、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的就是职权相关论。(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68页。)

[9]《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1]《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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