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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随一方活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登记机关调解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同,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它不具有应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履行完全靠义务人的自觉自愿。所以当事人不能以子女抚养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1.当事人可否就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子女随一方活,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现实中,不少人在办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不履行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本应给付子女抚养费而拒不给付,对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因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主要包括:(1)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2)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5)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婚姻登记机关调解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同,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它不具有应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履行完全靠义务人的自觉自愿。所以当事人不能以子女抚养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协议规定中的义务,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子女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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