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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合同主体另一方为旅游者。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权益,同样以旅游者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节 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旅游合同主体

旅游合同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换言之,旅行社就是指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从事招徕和接待旅游者、组织旅游者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旅游合同主体另一方为旅游者。旅游者是指以闲休消遣(游乐、度假、体育活动)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公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人。旅游者又分为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中规定,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

旅游合同主体主要由旅游者、旅游企业双方主体构成,各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特殊时期,旅游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旅游合同主体出现。

1.旅游者的含义

旅游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也有其自己的个性。旅游者的显著个性是外出旅游,主要是指不在本地。根据旅游者的显著个性,可以将旅游者定义为:不是为了定居或者谋求职业,到外地、外国或者外星球,时间为24小时以上一年以下,进行旅游、购物或者游览的个人。如是单纯个体旅游,不依靠、不通过旅行社,也不享受旅行社的服务,当然就不能同旅行社发生任何联系,也不属于讨论的旅游者范畴。

2.旅行社的含义

旅行社是我国旅行游览的招徕和接待部门,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旅游供求活动中,旅行社是发起旅游和接待旅游者的中介组织,在旅游业中起着介质的作用。由此可见,旅行社和旅游者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后者是其规定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可以将旅行社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代为旅游者办理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并安排食宿的法人组织。

依《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两大类,依法只有国际旅行社才可以签订涉外旅游合同,成为涉外旅游合同的主体。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关系,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1.旅游服务缺乏衡量标准

从旅游者角度看,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服务才能使其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也很难用文字表述固定下来表现于外;从旅行社角度看,其提供的旅游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实际服务与合同规定可能存在很大差距,因为旅游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无样品、无试用方法、无库存之无形商品。尤其是在团体旅游中,旅行社对其所提供服务之优点曾大加宣传,但对旅游之不确定性则少有说明,从而使得现实的旅游与旅游者的期待总会有一定的距离,易成为产生纠纷的原因。

2.旅游关系极为复杂

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只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但旅游关系却并非如此。从旅游者一方看,由于各国往往推行团体包价旅游,使得旅游者一方呈现集团性特征;从旅行社一方看,也包括了以旅行社为代表的多种中介服务提供者。

此外,旅游关系还有超地域性特点,涉及多国、多地区、多部门的法律。事实上,相对简明的旅游合同只是对复杂旅游关系的一种替代,其掩盖下的复杂旅游关系不仅是旅游合同纠纷的源泉,也是旅游合同需要立法规制的原因。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故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零星旅游者与旅行社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既不普遍也不典型。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负担。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什么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权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因此,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益。根据以上表述,可以把合法权益定义为: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权利。又根据上述旅游者的定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表述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这种利益或者权利。

2.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特征

(1)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权益是由法律主体所享有,因此法律权益以法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权益,同样以旅游者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是,旅游者不是永远的个体,是有时间限制的个体,只有在旅游期间才能是旅游者,在非旅游期间就不能称为旅游者。同样,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伴随着旅游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旅游的消灭而消灭的。旅游的消灭必然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终止,这是旅游者合法权益区别于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特征。

(2)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紧密相关

旅游者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享受旅游服务,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负责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既具有一般合法权益的特征,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它通常包含有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的内容,而一般合法权益或只涉及精神权益,或只涉及物质权益,并不具有二重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抑或是双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所导致的通常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这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同于一般的合法权益的显著区别。

(4)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法的复杂性

因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其保护方法的复杂性。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制定行业标准都必须既要考虑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又要考虑旅游者的物质权益。两项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不能包容万象,现阶段只能就通过有关规定,对旅游者的最主要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第一,旅游者的知悉权;

第二,不受欺诈权,其中以旅游价格、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几种欺诈为主;

第三,生命健康权;

第四,享受约定服务权;

第五,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等。

四、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1.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部分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2.旅游者的存在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行使,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任何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其合法权益的创设者,没有旅游者的存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产生和实现。

3.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旅游者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激化,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法律关系主体的对立统一源于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所以对立,是因为旅游者要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享受对等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正是旅游者在享受对等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旅游者与旅行社之所以统一,是因为只有及时、有效、合理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使旅行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旅行社违约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后果正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最尖锐矛盾的反映。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保持平衡势态的关键。

五、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特别是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旅游者人身权,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从有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看,旅游者主张侵权责任比请求合同责任更有利。从赔偿范围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会找到理由。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时,赔偿损失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纳入违约赔偿范围。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当然,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其举证责任比选择违约之诉时所负举证责任更重些。受害人欲主张侵权责任,一般要举证旅行社(侵权人)有过错,还要举证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受害人认为旅行社(违约方)有过错,只要举证它违约即可(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情况下),若请求赔偿损失,还应举证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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