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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含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独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独立又称为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因此,司法独立首先应当是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其次,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所谓司法机关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活动独立,应当是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最重要的标志。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独立又称为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广义的司法独立则除了审判独立以外,还包括检察官独立,甚至包括律师独立。但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司法独立一般从狭义来理解。

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及其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司法独立的内涵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因此,司法独立首先应当是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可以说,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司法权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独立所追求的目标和结果,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权的独立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只有司法权真正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居于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和立法权干预的独立地位时,司法独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所谓司法机关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它与司法权的独立具有必然的联系,是司法独立的外在标志,是法官独立的前提。没有司法机关的独立就不可能有法官的独立。但是,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还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因为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是由法官个体来进行的,因此,真正的司法独立要求在司法机关独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法官独立。因为作为司法机关的主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7]。所谓法官独立,就是指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同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既不属于自我,也不属于政府”,“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8]

最后,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独立。所谓司法活动的独立,就是指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所进行的处理案件的活动以及整个司法活动过程,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的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的最终实现,即司法独立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通过司法活动来体现。司法活动独立,应当是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最重要的标志。可以说,没有司法活动的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上述三个方面的含义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成为现代司法独立原则不可分割的基本要求。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核心,司法活动的独立则是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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