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分析,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委托人和中介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介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人组织。其内容是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所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委托人原因给房地产中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中介人有权请求赔偿。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分析,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委托人和中介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介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人组织。其客体是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以房地产为服务内容的中介服务行为。其内容是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所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来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有效履行期限;中介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具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人)的权利

(1)请求报酬权。房地产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服务费),中介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房地产中介人只有在房地产中介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收取约定或规定的交易成功中介费;如果中介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中介人不能收取或减少收取费用。但基于对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2)调查权或请求协助权。房地产中介人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可以要求查看房地产现场。对此,委托人应当协助,提供方便。

(3)请求赔偿权。因委托人原因给房地产中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中介人有权请求赔偿。

2.房地产中介机构(人)的义务

(1)忠诚履行中介服务的义务。房地产中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像对待自己事务那样履行中介义务。

(2)回避的义务。房地产中介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为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房地产中介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自己作为交易对方,与委托人进行交易。

(3)赔偿义务。房地产中介人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机构享有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