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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承担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文化市场法律,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文化市场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文化市场法律责任依据违法行为类型,相应的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众所周知,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执行前提是确立该责任,即归责。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免除即免责,是指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情形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第五节 文化市场法律责任

一、文化市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利益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还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前者是一人单独进行、单独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后者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连带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也可以分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行为。

在文化市场中,侵权行为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文化市场一般侵权行为具备如下四个方面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一般法律或文化市场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其次,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现实损害结果。现实损害结果,包括对公共、私人财产的损害,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如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此种损害结果是现实的,具备完全可能性的损害。再次,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之分。最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因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当然,在特定情形下,过错不是承担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必要要件。

二、文化市场法律责任

(一)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含义

文化市场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文化市场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文化市场法律后果。行为人承担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文化市场法律,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是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主要责任类型。

文化市场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文化市场法律责任是文化市场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超越该范围就构成滥用权利或权利行使不当;也是权利救济、追加限度内义务的依据;更是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手段。

文化市场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行为人被动承担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文化市场法律制裁与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联系紧密但有区别,它们不能等同,因为行为人责任不一定受到制裁,被制裁也不一定源于法律责任。

文化市场法律责任依据违法行为类型,相应的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依据是否是违约行为引起的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据责任财产性,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依据责任者人数及其责任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执行前提是确立该责任,即归责。归责,也叫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机关(一般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文化市场法的归责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公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包括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够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免除

文化市场法律责任免除即免责,是指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情形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根据我国的文化市场法律规定和文化市场法律实践,文化市场主体免责主要有以下形式:时效免责,即文化市场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此时免除的是原告胜诉权;不起诉免责,是指被侵害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被免除;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这适用刑事责任;履行不能免责,即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主要适应财产责任。

文化市场免责事由依据其产生的根据可以分为约定免责与法定免责事由,前者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情形,当该情形出现后,当事人依据约定不承担或免除其责任;后者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其中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得小于法定范围,否则小于部分无效。此外,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正当理由包括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应用案例2-5

【基本案情】2004年9月,某市文化宫举办音乐会,甲主唱,文化宫进行现场摄影作为保存资料。该市日报在报道该音乐会时,配发了甲的演出照。2005年1月,该市一酒店决定在店庆之际举办甲个人演唱会,就从日报报社挑选了几张甲的演出照片用于店堂门口做广告宣传。酒店对演出照片的作者未进行询问,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店庆演出定性、表演者判定及演出照归属。其中,演出照归属问题需要运用著作权法律知识。

【引例分析】

引例中旅游公司电话告知已为甲全家购买了客票并要求其付费,当甲表示同意时,合同成立。客票均载明“不得签转、不得退票”为格式条款,应当有效。甲全家决定取消旅游,属于违约行为,应该赔偿旅游公司实际损失。本案涉及合同订立、格式条款效力及其违约基本形式与责任。

【小结】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时间就是承诺生效时,但书面形式合同有特殊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时候出现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明时处理方式是,坚持意思自治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不能够补充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我国债权人的保全权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只有债权人享有,而且该权利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抗辩权是延缓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债权债务的转让,而非合同一般具体内容的变化,一般包括债权、债务转让与概括承担。合同解除就是合同当事人使合同全部或部分失去效力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有自己的特定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主体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包括消费者权内容、经营者义务。问题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拍卖活动中当事人有三方面,即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程序一般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再行拍卖阶段。我国拍卖法规规定的拍卖规则包括瑕疵请求规则、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归属依据著作产生主体而不同。著作权行使,一般受到合理使用、保护期限、法定许可使用原则限制。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驰名商标除外。商标注册条件包括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商标权主要包括专用权、许可权、商标转让权、续展权等。

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文化市场法律制裁与文化市场法律责任联系紧密但有区别。文化市场一般侵权行为具备四个要件。文化市场免责事由依据其产生的根据可以分为约定免责与法定免责事由。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同订立的程序。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3.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4.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5.商标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分别有哪些?

6.文化市场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7.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归责原则是什么?免责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案例讨论】

案例1:

【基本案情】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影视材料。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影视材料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问题】试分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案例2:

【基本案情】艺术品加工企业寄送了产品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艺术品100件,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艺术品加工企业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艺术品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艺术品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艺术品加工企业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艺术品加工企业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问题】艺术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

【基本案情】2005年8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钱20万元,借期6个月。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乙公司的钱款。2006年3月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无果,但得到信息:丙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于2006年2月到期,丙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丙单位一年后还款。

【问题】乙公司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4:

【基本案情】某甲与汽车厂订立合同,约定:工厂在2006年5月底将约定的小车交付给甲,价款30万元,甲交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如约履行合同。工厂因该款车型供货紧张并涨价到32万元,于是拖延至6月25日才按照原来价格交付给甲。甲请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3万元违约金。

【问题】试分析工厂的行为与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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