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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主体法律行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是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无效应承担下列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包括无处分权行为、无代理权行为和限制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

第四节 文化市场法主体法律行为

一、文化市场法主体法律行为概述

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是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有不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有偿和无偿的行为;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等等。

(一)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生效基本条件

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条件是指该法律行为具有的要件,包括:文化市场法律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取得主体资格,并且有各项文化市场活动的许可证;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够有瑕疵,意思表示不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即文化市场主体法律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效力

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效力,即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怎样的法律约束力,一般包括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效力分为三种。

第一种,无效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无效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是指因欠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即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绝对无效,包括部分绝对无效行为。具体而言,绝对无效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包括以下情形:无行为能力人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进行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超越其智能进行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其他违反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无效应承担下列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如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第二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指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虽不完全具备有效要件,但暂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权,则该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效力发生变更或归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包括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与胁迫但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如果行使变更权,变更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继续有效,或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相同。

第三种,效力待定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包括无处分权行为、无代理权行为和限制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效力待定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在有权人追认后生效,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文化市场法主体代理行为

(一)代理概述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被代理人,但就具体的代理行为而言,被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权利能力;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因为当事人委托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再委托他人实施代理行为,即转委托。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有效,被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有三种形式:行为人未取得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为保护第三人和促进交易,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如无权代理人持有代理人的盖有公章的合同、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应用案例1-4

【基本案情】郑某是大一学生,17岁,擅长舞台美术设计,而且在高中期间多次获奖,但学习费用全部是父母承担。暑假期间郑某在某演出公司勤工俭学(公司补助郑某30元/天),在一次公益性演出活动中,公司与郑某签订合同,约定郑某“独立负责舞美设计,期间另外补助郑某20元/天”。后来该演出因为舞美设计得好而获得成功,有关单位奖励公司舞美设计者30万元,单位拿到奖金未给郑某任何奖励。郑某父亲要求某演出公司发给郑某相应的奖金,被单位拒绝。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主体行为能力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的效力。郑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其法定代理人郑某父亲有追认权,相应产生30万元奖金不同归属的法律效果。

【引例分析】

引例中的问题涉及市场主体资格及其责任、表见代理、文化市场法律关系及其原则。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之一是设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甲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出资方式不限,所以成立的该文化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甲、乙、丙对该企业债务应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又由于企业财产源于投资人与经营积累财产,所以,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报酬归企业。文化市场主体法律行为成立基本条件之一取得文化行为的资格证书,由于甲乙丙三人无资质,所以其文化活动无效。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丙和丁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仅仅以该公司15万元净资产承担责任即可。丁与戊签订的合同是表见代理合同,当事人是文化企业与戊,责任由文化企业及其投资人承担,但文化企业及其投资人可以向丙和丁追偿;丁的行为违反了文化市场诚信原则。

【小结】

文化市场法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具有部门法的地位。我国文化市场法制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具有自己的法律渊源体系。我国文化市场法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维护消费者利益、资质适当原则。文化市场法律关系是文化市场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权利和文化义务关系。取得文化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文化市场主体分为非法人主体、法人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三类,其中,非法人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我国内地举办的企业。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条件包括:主体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形式合法。文化市场法律主体行为分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行为。代理行为中的委托代理与转代理效力,特别是表见代理与委托代理有相同法律效果。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文化市场法?文化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文化市场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什么是文化市场法律体系?文化市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3.合伙企业设立的实质条件分别有哪些?

4.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是什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5.文化市场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生效基本条件有哪些?

6.无权代理有哪些基本形式?

【案例讨论】

案例1:

【基本案情】2009年2月,某甲因为不懂艺术品价值,将其祖传的一幅民间字画以3万元卖给乙。3月,乙将该画转卖给丙得30万。4月,丙通过拍卖公司将该画以100万卖出。甲以自己不懂艺术品卖出价格过低为由要求乙、丙分别补偿自己8万元、17万元,由于乙、丙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我国目前没有民间艺术法典规定艺术品追索权

【问题】甲的要求是否合法?甲的要求是否引起文化市场法律关系?试说理由。

案例2:

【基本案情】某甲是外国艺人,于2005年设立某文化传播企业,又于2007年取得外国国籍(注:我国只承认单一国籍)。2008年与其好友我国公民乙共同设立文化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某甲出资18万元现金,主营范围是从事影碟营销,兼营会展的小型演出活动。

【问题】文化传播企业属于何性质企业?其存续是否合法?文化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在现有条件下会得到批准吗?为什么?

案例3:

【基本案情】某电视台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在自己制作的娱乐节目中植入产品广告称“某产品质量一流,效果保证”,该产品得到了很好的销路。后来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而且有极大的不良作用,对消费者身体损害巨大。消费者通过网络投诉,某网站在收到该产品厂商100万后,屏蔽和删除所有对该产品不利的言论。

【问题】某电视台、某网站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消费者可以依何种理由主张某电视台、某网站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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