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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的作用在于: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平衡本国国际收支。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

第六节 外汇管理法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一)外汇的概念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的分类

外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多种分类。

(1)根据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可以广泛使用,不需经货币发行国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向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德国马克等。记账外汇,也称“协定外汇”、“双边外汇”,是指只能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在签约国之间使用,不经货币发行国管理当局的批准便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对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汇。

(2)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外汇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指属于进出口商品贸易收支结算范围内的外汇,它包括商品进出口贸易中收付的货款及其从属费用的外汇。非贸易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以外通过其他方式所收付的外汇,它包括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旅游、银行、保险、航运、对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的外汇。

(3)根据外汇持有者的不同,外汇可以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也可以分为单位外汇和个人外汇。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的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非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临时居留的外国旅游者、留学生、短期回国侨民、外国驻本国外交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以及驻本国国际性机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非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单位外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等所收入和支出的外汇。个人外汇是指自然人个人通过私人渠道所收入和支出的外汇。

(4)根据外汇在交易中的交割期的不同,外汇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即期外汇是指外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远期外汇,或称期货外汇、期汇,是指外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价和交割日期,到期按合同规定的汇价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

二、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的作用在于: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7年1月29日,国务院修正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就外汇管理的机关及外汇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

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常项目可兑换(银行售汇制)。这是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债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对经常项目下的用汇不加限制,并非是用人民币就可以任意地购买外汇。这种购汇和对外支付必须是真实的需要,购汇企业和个人需提交证明这种真实需要的凭证,经银行审核后才能售汇或从企业的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2)银行结汇制。是指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其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规定允许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超限额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给指定银行。

(3)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具体对各类资本项目的管理实行如下三个共同原则: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

(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3)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持核准件和有关材料方可在银行办理。

现阶段我国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主要是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债三种形式。

在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外汇登记制度、外汇专用账户管理和外债登记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主要是投资款的汇回和偿还外债本金支出)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核准后才能办理。

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要对投资者的资格、境外投资的风险和境外投资的外汇来源等进行审查。

在借用外债方面,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借用国外贷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管理。金融机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依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其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业务终止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清算外汇债权债务,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自1994年汇率并轨后,我国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外汇市场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通常是无形市场。我国的外汇市场是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是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客体(即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主要有逃汇、非法套汇、扰乱金融秩序三大类。

(一)逃汇及其处罚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及其处罚

所谓非法套汇,系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非法套汇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非法套取外汇的其他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处以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

如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违反汇率管理规定;非法使用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等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纠正,并分别处以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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