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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由此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得以“上提一级”。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的限制。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仅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不再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请再审与申诉不同。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在实践中,申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主要渠道。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性质不同。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请再审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2.提起的时间不同。申诉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起。

3.提交的机关不同。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不同。申诉与再审没有必然的联系,申诉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是否提起再审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裁量决定;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由于申请再审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因此申请再审的条件相对于起诉、上诉要求更为严格,以防止滥用申请再审权,随意动摇已确定的裁判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尚未发生效力,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书虽已生效,但属于法定不准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处分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不得反悔,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利于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缠讼,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司法实践中,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是,这样规定仍然存在问题,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两年后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过窄,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全面维护。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把申请再审的期间缩短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同时拓宽了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

3.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查,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这一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只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由此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得以“上提一级”。这使颇受诟病的“申诉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申请大量涌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不断增加加重了高层级法院的审判任务,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再审立案的难度日益增大。同时,大量矛盾纠纷转移至高层级法院,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条款,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情形下,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民之间的纠纷在民事再审申请总数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多数是传统的事实认定,如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就近审查案件,节约诉讼成本。另外,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因为涉及当事人之间协调意见、认定证据等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再审案件也较为便利。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主要是减少为了一些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或服从原审判决的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

4.申请再审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的限制。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重要内容,再审事由的科学设置对于正确适用再审程序意义重大。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具体的再审事由,何种情形应当再审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反复申诉却屡屡无效的“申诉难”状况。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申请再审的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与之前没有规定再审事由相比,1991年再审事由的规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上述再审事由规定得仍然比较笼统,容易引发当事人和再审管辖法院之间是否满足再审理由的争议,而且上述规定尚不能全部涵盖司法实践中需要再审的情形,这也是导致“申诉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事由具体化,规定了诉讼证据类、法律适用类、诉讼程序类等13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事由的具体化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上述再审事由进行了微调,一是将第5项再审事由中“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限定为“主要证据”;二是取消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以与新增加的应诉管辖制度相适应;三是删去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此外,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4)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5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再审事由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以合议庭的形式、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具体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这主要适用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审阅原审卷宗。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3)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4)组织当事人听证。主要可以适用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3.本案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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