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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司法赔偿复议不服的,不能够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25条对司法赔偿中的复议程序做了原则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也就是说,司法赔偿复议是上一级司法机关依法对司法侵权赔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三、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

(一)司法赔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看守、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判明责任的归属和分割,并对赔偿争议予以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司法赔偿复议不同于行政复议。司法赔偿复议与行政复议都是由其上一级机关审查决定,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9]:(1)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司法赔偿复议属于司法行为。(2)两者处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涉及有关国家赔偿问题,可以在复议中一并解决。司法赔偿复议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下级机关作出的司法赔偿决定是否正确、恰当,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3)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司法赔偿复议不服的,不能够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4)复议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司法赔偿的复议机关则是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25条对司法赔偿中的复议程序做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因赔偿请求人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就司法赔偿意见不一引起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在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后,如果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赔偿、逾期不做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则可以在30日内提起司法赔偿复议。

(2)司法赔偿的复议机关具有特定性,它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行使侦查、检察、看守、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赔偿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作为一种例外,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赔偿请求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不需要提起复议程序。

(3)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对司法赔偿问题进行复议所应遵循的程序。也就是说,司法赔偿复议是上一级司法机关依法对司法侵权赔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司法赔偿复议的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复议:(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以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3)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三)司法赔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全面地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2)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告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3)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4)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5)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指定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人承办。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在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等方面进行协商,必要的情况下,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复议机关通常采用书面的方式审理。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在综合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给予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制作笔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的所作的赔偿决定的约束。复议机关复议司法赔偿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决定:(1)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2)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或者不予受理的,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制作《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标题;复议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机关审查办理及决定情况;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复议机关审查的事实情况;复议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复议机关名称;日期。《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相关国家机关代为送达。

赔偿请求人在收到复议决定30日内没有异议时,复议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即可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不能对复议决定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原复议机关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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