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价格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据《价格法》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应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价格法》第14条所列禁止行为的,价格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二、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价格工作人员在价格执法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予明确的是,《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依法进行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明价格纪律,规范价格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价格法的作用。

2.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3.试述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范围、依据与程序。

4.试述价格宏观调控制度。

本章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卞耀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价格法及其关联法规》,李瑞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价格管理知识》,高云主编,中国农业机械出版社,1988年版。

4.《价格机制论》,万解秋、李慧中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