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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缴纳税款时间规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法主体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税行为、抗税行为、非法印制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法主体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可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保管账证资料、报送财会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未按规定报送银行账号及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万元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元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凭证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税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万元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妨害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元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税行为、抗税行为、非法印制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超范围行使查封、扣押权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2.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3.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简述税款征收程序。

本章参考文献

1.《税法》,徐孟洲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税法学》,刘剑文主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税收程序法论》,施正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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