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出现争议有哪些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出现争议有哪些处理方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文义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但由于保险合同用语的专业性、当事人认知能力的差异性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可能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产生歧义,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争议。文义解释又称为语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条款,首先必须了解其所用词句的含义,因此,文义解释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解释方法。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文义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但由于保险合同用语的专业性、当事人认知能力的差异性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可能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产生歧义,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争议。因此,需要把握当事人真实的缔约意图,采取适当的方法,合理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内容。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关,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对保险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9]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双方当事人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仅仅是为了澄清保险合同中模糊或有疑问的语言或词句。对此,首先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意图,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者缩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的社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附合性,都使得保险合同的解释有别于一般合同解释,其中最核心的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上述原则既是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具体的解释方法。

(一)意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解释当然适用合同解释的普遍性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意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该条文确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即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或目的,以阐明合同条款内容。就保险合同而言,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实质内容,而后者是前者的外在表现。但在有些情况下,客观存在的保险合同条款并不能真正体现缔约者的主观意图,从而产生歧义。因此,要运用意图解释原则,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立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件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保险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的真正意图。

运用意图解释原则,一般是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对此,要遵循以下“五个从优”原则: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保险单优于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文件;特约保险条款优于基本保险条款;后加的保险条款优于原有的保险条款;手写的保险条款优于印刷的保险条款,打印的保险条款优于粘贴的保险条款,粘贴的保险条款优于保险单上印制的条款。

(二)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对合同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依照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人的方式予以解释。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投保人对于合同内容通常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缺乏讨价还价、充分协商的缔约地位;二是保险合同涉及大量晦涩的专业用语,投保人难以完全理解或根本就没有时间理解。因此,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其缔约优势,平衡各方利益,法律有必要进行特别的干预,而不利解释原则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制度。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其在保险领域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往往是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即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很显然,这种趋势容易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产生侥幸心理,这既不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也有悖于立法初衷,因此,应严格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为语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10]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条款都是由语言文字所构成的,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条款,首先必须了解其所用词句的含义,因此,文义解释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解释方法。

进行文义解释,首先应当尊重保险合同条款所用词句的文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作其他解释,应根据其表面语义或者自然语义解释,若保险合同的条款所用文义并无歧义,不允许通过解释扩大或者缩小保险合同所用词句的可能文义。其次,对保险合同条款文义的解释首先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即按照一个普通人所具有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来解释,而不是基于保险专业人士或法律专家的水平和立场。再次,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或者其他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该术语所特有的意义,尤其是其所在专业所具有的意义进行解释。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11]

(二)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应当把保险合同看做一个完整的文字表达体系,从保险合同整体与各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并结合条款的上下文关系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保险合同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不是集中于某个或几个合同条款,而是以其完整的文义表达和逻辑结构来实现的。因此,不能将争议条款从保险合同中剥离出来,孤立地进行解释,而要充分考虑该条款与合同整体以及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三)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运用保险合同所用文字以外的评价手段,对保险合同的欠缺所作出的能够反映当事人意图的解释。如果由于保险合同自身存在遗漏或者不完整,导致合同条款出现歧义或者不能明确其含义时,可以借助合同以外的法律、商业惯例以及原则等对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保险合同之外选择规范或标准进行补充解释时,应注意选择的基本顺序: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解释合同的条款或内容;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借助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交易过程、商业习惯、国际惯例以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对保险合同有欠缺的内容作出补充,以使保险合同的内容清楚、完整。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推定当事人意图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把保险合同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和相互联系的部分予以衡量,借助法律、习惯、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以务实、合理和公平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12]

思考题:

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3.如何理解不利解释原则及其适用。

【注释】

[1]参见邹海林:《保险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2]参见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

[3]参见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4]在国外保险业中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在于:公司不实行股份制,投保人以购买保单的形式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享受分红;以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为宗旨,而不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等。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4年成立了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5]参见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6]参见许崇苗、李利:《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

[7]参见许崇苗、李利:《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8]参见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9]参见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10]参见邹海林:《保险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参见许崇苗、李利:《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12]参见邹海林、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