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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缴纳税款时间规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法规,它是规范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法体系中属于程序法,它与确定税种、税率,以及征税对象的税收实体法相辅相成,是税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过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税务纠纷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因而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纠纷,以平息矛盾,维护征收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税、纳税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贯彻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组织国家税收收入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法规,它是规范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征税与纳税活动的规范,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法体系中属于程序法,它与确定税种、税率,以及征税对象的税收实体法相辅相成,是税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个别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了较多的修改。经过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1.税收主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税务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内,主管全国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3.地方财政局。地方财政局主要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4.海关。海关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也称税收基础管理,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具体征纳过程实施的组织、指挥及其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它是税款征收和缴纳的前提,它对于搞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或根据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也应于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账簿、票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合法健全的会计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账簿,但是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票证、缴款书和完税凭证。

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现行发票分两大类,一类是专用发票,这是大量的、普遍使用的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另一类是特种发票,这是特殊行业使用的专门发票,如银行销售金银饰品使用的特殊发票。鉴于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又将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1)发票的印制;(2)发票的领购;(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发票的检查;(5)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施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供税务机关审核征税的一项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算应征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三、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依照税法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的收缴国库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收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从稽核计算到缴库所实行的具体方式。一般来说,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征代缴等征收方式。

(二)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强制执行措施

对逾期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欲出境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务纠纷与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税务纠纷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价格核定、税率适用、成本计算、费用提摊、财务处理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发生不同意见而引起的争议。税务纠纷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因而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纠纷,以平息矛盾,维护征收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在处理税务纠纷时,应遵守先行缴纳税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以免税款流失。

处理税务纠纷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请行政诉讼。具体程序分为:(1)由纳税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3)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损害性、破坏性三个特征,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其结果是造成税款流失和征收管理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如下: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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