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规则要点】

【规则要点】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确认。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免除质证的事实包括:自认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已决的事实。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确认。但是,不是所有的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如果由于公证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证证明出现错误的,那么,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否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证明退回公证机构,以便公证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