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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这种情况不予赔偿是各国刑事赔偿的通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处理的,国家不予赔偿。此外,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律规定情形,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国家不予赔偿。

三、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指公民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以使侦查、起诉、审判发生错误为目的,或为他人承担罪责,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而故意作虚假的有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不予赔偿是各国刑事赔偿的通例。但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威胁等行为迫不得已、屈打成招、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提供所谓“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国家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处理的,国家不予赔偿。此外,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律规定情形,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国家不予赔偿。

(4)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这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特定情况下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正当防卫行为;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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