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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以前进行的审查活动。按照这一规定,对公诉案件的提前审查侧重于程序性审查。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的含义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以前进行的审查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对开庭前的审查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庭前审查的法律性质

庭前审查,属于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即在审查活动中,法官仅承担从程序法角度评判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程序要件,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法庭,是对案件的接受和程序要件审查,而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

(三)庭前审查的内容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按照这一规定,对公诉案件的提前审查侧重于程序性审查。

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0条规定,庭前审查可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的方法,原则上限于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移送的案卷材料,了解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不能提审被告人,或与有关证人、被害人接触。

(四)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案件经审查后,属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3)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3.裁定终止审理或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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