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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的利害关系及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凡是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就是当事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凡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就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换言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进行,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结束,会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或者受到有利的影响,如获得了财产,权益得到了恢复和补偿等;或者受到了不利影响,如失去了财产、生命、自由等。(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么处于原告(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的地位,要么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发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通常而言,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使用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具有法定理由时有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进行控告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的权利,等等。相较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一方当事人充分有效地承担诉讼职能,或为诉讼各方提供证据材料,或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这些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益不因刑事诉讼的进行而处于待定状态,也不会因为诉讼的结束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诉讼参与人不承担独立的诉讼职能,不对诉讼的启动、发展和终结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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